六軍團涉貪上尉自菲押解返臺 桃院裁定收押

涉貪李姓上尉自菲律賓押解返臺,桃院裁定收押。(蔡依珍攝)

陸軍第六軍團前上尉李姓工程官涉嫌在2018年以不實文件詐騙欲承租軍方土地的停車場業者388萬餘元,案發後逃亡菲律賓昨遭押解回臺桃檢訊後聲押,桃院認李涉犯貪污重罪且在臺無親屬有逃亡之虞,裁定收押。

陸軍六軍團前李姓上尉在2018及2019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僞制土地租賃契約等文書,私自將軍方列管國有眷地租予多家廠商,詐取超過388萬元,承租業者事後被控侵佔國有地、要求返還與賠償,事件才爆發開來。

李男案發後於2020年3月逃亡菲律賓藏匿,桃檢當年11月發佈通緝,直到2024年2月經臺菲合作順利在宿霧逮人,因菲國執法機關比對身分耗時,李男被收容在當地外國人收容中心1年多,菲國日前終於同意遣返,雙方執法人員昨下午1點多將共同押解李男搭機抵臺,送往桃園地檢署歸案。

經桃檢檢察官晚間訊問後,認李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涉犯有期徒刑5年以上重罪,且有逃亡之虞,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

桃園地院指出,李男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相關事證可佐,足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第211條行使僞造私文書、行使僞造公文書等罪的犯罪嫌疑重大。

又李男所犯爲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兼衡以重罪伴隨逃亡的高度風險,且被告當年因本案遭督察室約談後,立刻於2020年3月8日出境至菲律賓,昨天終於遭遣返回臺,已有相當時日,在偵訊時也自陳當年出境的目的是因爲不敢面對貪污,且在臺已無居所及親屬等,自有事實足認及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

再考量李男所獲利益非少、本案犯罪情節及過程、被害人損害情節,堪認被告所犯行爲態樣對社會秩序危害非輕,經衡酌防衛社會安全目的,綜合審酌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爲權衡,認爲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手段均不足以防止被告逃亡,而有羈押必要,應自今天起羈押2月。如不服裁定,可於10日內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