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印發《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規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印發《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規定》。其中提出,金融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協作,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與通報、調查取證、文書送達等工作機制。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銀行業保險業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處理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公安機關在職責範圍內負責金融監管部門移送的銀行業保險業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審查工作。對金融監管部門商請協助的重大、疑難、複雜涉嫌犯罪案件,加強執法聯動。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