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打出“組合拳”!銀行保險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迎全流程規範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李覽青 上海報道

聯合打擊金融犯罪、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今年3月以來,金融監管部門與公安部行動持續加碼。

3月28日晚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告,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建立健全銀行業保險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機制,依法打擊金融犯罪,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監管總局會同公安部聯合制定《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當日正式公佈施行。

《規定》共六章36條,從總體要求、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涉案證據認定與移送、協作配合與督辦、信息共享與通報等五個方面,對銀行業保險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進行了系統化、全流程規範。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隨着《規定》正式實施,2007年原中國銀監會發布的法規《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原《工作規定》”)(銀監通[2007]27號)廢止。與原《工作規定》相比,《規定》不僅對金融監管部門處置犯罪案件提出要求,也對公安機關受理相關案件作出細化規範。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在這樣的背景下,金融監管與公安部門打出“組合拳”,協調聯動刑事執法與行政執法。

在金融機構外部“黑灰產”治理方面,近日,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稽查局召開會議,聯合部署開展爲期6個月的金融領域“黑灰產”違法犯罪集羣打擊工作。全面加強刑事執法與金融監管部門行政執法協調聯動,依法嚴厲查處金融領域“黑灰產”突出違法犯罪,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堅決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努力以高水平安全護航金融高質量發展。

在金融監管執法層面,3月1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行政處罰辦法》”)正式發佈,在完善行政處罰決策及相關辦理流程、優化管轄及協同機制、改進調查取證及當事人權利救濟規則、強化全流程監督管理和數字化建設等方面提出了更加明確的工作要求,有助於推動金融法治彰顯,提高金融監管行政處罰工作的規範性與科學性,引導金融機構形成正確的行爲預期,更好地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

記者注意到,在《行政處罰辦法》中,就對跨區域、跨部門違法行爲的案件移送提出規範。

由此來看,《規定》是與前述金融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跨區域、跨部門聯動的趨勢是一脈相承的。

具體來說,《規定》作出了五大突破:一是加強行刑銜接工作質效,切實形成金融監管與公安機關整體合力。二是健全案件移送機制,明確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銜接工作機制。三是聚焦重點領域,強化大案要案聯合督辦。四是打通涉刑案件行政處罰工作“堵點”,明確公安機關依法爲行政執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協助。五是建立常態化工作聯絡和案件信息共享機制,加快推進移送工作信息化建設。

記者注意到,《規定》對金融監管部門與公安機關在移送工作上的時效作出了明確規定,決策時間最長不超過3日,部分工作流程的移送時間甚至不超過24小時。

例如,對應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金融監管部門在覈實情況,經法制審覈後,提出書面移送報告,相關負責人在接到報告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移送的,負責查處的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又如,公安機關對金融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在規定時限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接受案件後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但不屬於本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並書面通知移送機關。對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退回移送機關,並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