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都有尪…陸籍夫告臺女重婚罪 勝訴

高雄市一名王姓女子2019年在山東青島市與大陸籍韓姓男子結婚,婚後半年又結識臺籍曾姓男子並在隔年結婚,韓男得知後跨海提告重婚罪並求償。情境示意圖。圖/Ingimage

判決指出,王女與韓男二○一六年認識後交往數年,二○一九年雙方在山東省青島市辦理結婚登記,但結婚隔天王女就回臺,還在婚後半年與曾男交往,隔年十月結婚,二○二一年後陸續與曾男生下兩名女兒。

韓男主張,王女婚前就不斷以各種理由向他索要金錢,例如清償高利貸、信用卡費等,結婚時王女又收了他人民幣廿六萬元聘金,還有金戒、鑽戒,婚後半年他也準備來臺團聚,卻在申請入臺證期間,竟接到曾男電話,對方稱自己王女的丈夫。

韓男質問曾男,王女與他何時在臺灣登記?但曾男回說,「不用說什麼時候的事,你要不要跟她辦離婚?」還向他表示王女已懷孕,他憤而決定跨海告王女重婚,並以侵害配偶權向王女及曾男求償一四五萬元。

王女主張,她與韓男二○一六年在臺北舞廳認識,當時韓男使用化名,稱自己是陸企派駐臺北的經理,她纔會在韓男追求下,赴陸與韓男領證登記,但公證時才發現韓男身分是假的,韓男當場軟硬兼施,還以親密影片要脅,她才被迫與韓男結婚。

法院調查認爲,王女婚後曾兩次申請要韓男來臺團聚,希望兩人能同居,若王女真是遭到騙婚,何要做這些行爲?且王女未提出與韓男之間非合意的婚姻關係,難認定雙方婚姻並非合法有效。

法官指出,夫妻間互相負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的權利與義務,認定刑事部份王女犯重婚罪;民事認定王女與曾男重婚無效,且侵害韓男婚姻生活中所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福的身分,判兩人應賠償韓男十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