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藥局店長派人吃藥裝不適 後果下場曝光
某連鎖藥局中壢店黃姓店長因不滿公司,派人到桃園市桃園區、中壢區、八德區、龍潭區及新竹縣竹北市等6家門市,喬裝顧客購買藥,現場服用後佯稱身體不適,質疑現場沒有藥師,從中勒索財務,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等罪起訴。(本報資料照片)
某連鎖藥局中壢店黃姓店長因不滿公司,派人到桃園市桃園區、中壢區、八德區、龍潭區及新竹縣竹北市等6家門市,喬裝顧客購買藥,現場服用後佯稱身體不適,質疑現場沒有藥師,從中勒索財務,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參與犯罪組織、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等罪起訴。
檢方表示,檢察官林奕瑋指揮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黃男等8人共同詐欺、恐嚇,認黃男等8人分別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發起、指揮、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未遂及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審酌黃男在該藥局服務長達20年,自認藥局有違失卻不思正當途徑解決,反爲貪圖不法利益,不僅以恐嚇之方式索取財物,且指揮他人佯裝用藥不適向藥局詐欺、恐嚇,致藥局門市藥師、員工人心惶惶,殊值非難,建請求處黃男有期徒刑8年,其餘被告則分別求處有期徒刑2年2月至1年不等,以資懲處。
檢方調查,黃男是該藥局桃園市中壢區某門市店長,爲牟私利,竟於今年1、2月,向同門市藥師及藥局總公司勒索,總公司派員與被黃男談判未果,黃指揮8人2月間分別前往藥局位於桃園市桃園區、中壢區、八德區、龍潭區及新竹縣竹北市等6家門市,喬裝顧客購買藥品,再以在場服用藥物或使用眼藥水佯稱身體不適,而以藥局未有藥師在場販售藥物爲由,向該等門市求償,使該門市店員心生畏懼並陷於錯誤而將此事陳報總公司處理。
黃男趁此向藥局恫稱可代爲處理民衆體傷事件,並要求以「目前發生6起,按照行情的話1次3萬元,6起是18萬元」,或「包月或按月支付費用」並對其及其藥局的配偶升職爲公關經理及副理之方式作爲處理事件代價,另外要求藥局按月支付「顧問費」9萬元,用以保證藥局各門市日後之安全。
檢方表示,謀取財物應循合法正當途徑,任何以不實言詞或行爲企圖詐取財物、恐嚇取財者,均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追訴,以維社會秩序與法治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