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 進行結案陳詞
兩度延後,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案件,今日在香港開始結案陳詞,控方指控在有國安法後,黎智英繼續勾結外國勢力,同時在國安法下毋須證明對象收到制裁請求,都已構成犯罪。
黎智英及蘋果日報三間公司,被控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在香港西九龍法院續審。主要是控方作結案陳詞。
黎智英身著白色風衣、戴黑框眼鏡,由四名懲教人員陪同下進入被告欄應訊。
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稱,國安法廿九條所指勾結罪,爲「請求外國」實施制裁,而非「請求某外國」實施制裁,認爲提出有關請求時,毋須指明對象。制裁的目標不限於國家本身,必然包括官員等個體,因官員是管理國家的人,否則違背國安法立法目的。
控方陳詞中稱,按照國安法詮釋,提出制裁時不指明尋求對象,也算「尋求」的一種,又認爲控方毋須證明該對象收到制裁請求。舉例若向美國總統川普尋求制裁,不代表要傳召對方作供證明,否則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
針對串謀罪,控方稱涉案勾結協議於國安法實施前訂立,在國安法通過後繼續存在,變成違法。周天行另提到,參與串謀的行爲既可是主動,亦可是被動,控方毋須證明協議達成的時間和地點。
法官李運騰提出,被告於國安法生效後是否繼續串謀協議,主要根據證據。控方指,刑事串謀協議與民事合約條例不同,串謀協議屬違法,當串謀協議形成,各方遵守則屬「串謀」。控方亦表示,只要被告有達成串謀協議,並於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串謀行爲,則屬違法。
控方的書面陳詞長達八六○頁,預計口頭陳詞需時兩天。
8月18日,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圖爲懲教署當日押送黎智英的車輛,前往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 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