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明涉選舉法 二審改判無罪

南韓共同民主黨黨魁李在明廿六日獲首爾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法新社)

南韓共同民主黨黨魁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案件,首爾高等法院廿六日推翻一審判決,改判無罪。韓媒認爲,若憲法法院日後判決總統尹錫悅彈劾案成立,李在明二審無罪形同爲他出戰下屆總統大選開路。

韓國前鋒日報廿六日報導,檢方同日稍晚表示將上訴最高法院;終審判決預計上訴三個月後、即六月底前出爐。但外界預期,憲院最晚四月初將宣判尹案;尹若遭憲院裁決撤職,六十天內(即六月初)就將提前改選總統,因此李在明很可能輕取代表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參選的資格。李在明在下屆總統可能人選的民調中,支持度高居第一。

韓聯社報導也說,李在明二審無罪,爲他參選總統的重大法律障礙解套。李在明去年十一月遭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根據南韓選舉法規,若該項有罪判決定讞,他十年內不得參選公職,也會喪失國會議員資格。

李在明於二○一○年至二○二一年,先後擔任城南市長、京畿道知事,二○二二年總統大選對上尹錫悅,後以些微差距落敗。檢方指控,李在明二○二一年競選期間曾散佈虛假事實、違反公職選舉法,包括李曾謊稱他不認識已故前城南都市開發公社開發第一次長金文基;金曾因涉及開發弊案遭調查。

檢方也指控,李在明二○二一年十月在國會對京畿道政府的國政監察,涉嫌公佈虛假資訊,聲稱是受國土交通部施壓,才更改南韓食品研究院在城南市柏峴洞舊址的土地用途。該土地後來由私營業者開發成公寓大樓,李在明也被指藉由土地用途變更優待該業者。

一審判決認定,李在明向選民發佈虛假資訊,有歪曲和損毀民意之嫌,罪責和犯罪情節相當嚴重。據南韓選舉法,意圖當選公職而發佈虛假資訊,最高可處五年徒刑。

但首爾高院判決認爲,李在明否認與金文基有個人聯繫的發言,都未有以虛假言論贏得大選的意圖。另外就李在明宣稱是依國土部要求才被迫變更前述柏峴洞土地用途,鑑於國土部曾通知城南市政府敦促變更用途,李在明說法並未曲解該市與國土部的溝通。

韓媒中央日報報導,李在明得知二審判決後說,感謝首爾高院正確決定,這是「正義和真相的勝利」。他也呼籲檢方放棄起訴,並批評尹政府對他追殺,卻不把精力花在改善民生、控制東南部野火等事。

尹錫悅所屬的國民力量黨緊急對策委員會委員長(臨時領袖)權寧世則說,對這次判決深感遺憾,希望最高法院迅速重新主持正義。該黨國會黨團領袖權成東則說,已有許多其他政治人物因虛假言論遭定罪、斷送政治前途,對這次判決無法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