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翻盤!韓「最大在野黨」黨魁李在明涉違反選舉法 二審無罪
▲南韓共同民主黨黨代表李在明。(圖/達志影像/newscom)
記者羅翊宬/編譯
南韓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代表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繼一審獲判1年有期徒刑、2年緩刑後,今(26)日由首爾高等法院進行二審宣判,最後法官翻轉一審判決結果,判處李在明無罪,李在明仍能維持國會議員身分,並且有參選資格。據悉,一旦三審定讞,李在明將喪失國會議員職務,並且未來10年失去參選資格。
根據《韓聯社》,首爾高等法院刑事6-2部於26日下午2時(臺灣時間下午1時)針對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的部分開庭審理,在二審判處李在明無罪,認爲過去李在明受訪談及柏峴洞時聲稱「不認識金文基」,並無法構成犯罪。
據悉,李在明涉及多起官司訴訟,過去擔任京畿道城南市長時,曾在慰禮新都市、大莊洞都更案透過親信向民間業者泄露機密,涉嫌在城南市盆唐區柏峴洞都更時包庇某特定業者,其下屬城南都市開發公社開發1處長金文基(音譯)接受檢方偵查時,於2021年12月底在辦公室輕生身亡。
豈料,李在明2021年12月代表共同民主黨競選總統時,卻在接受媒體SBS新聞專訪時出言否認,「我擔任城南市長時,根本不認識、也不記得(金文基),因爲他算是底層員工」,更表示絕不曾和金文基一起打過高爾夫,隔年9月被檢方以違反《公職選舉法》起訴,去年11月15日一審宣判時,更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2年緩刑。
一旦大法院(最高法院)在三審定讞李在明有期徒刑和緩刑,則李在明將立刻喪失國會議員身分,且未來10年以內將喪失參選任何公職的資格,無法代表共同民主黨參選總統。就算減刑至獲判100萬韓元以上的罰金,李在明仍將喪失國會議員身分,且未來5年內喪失參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