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免稅優惠再延10年
立法院院會上午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草案,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敲槌三讀通過。記者杜建重/攝影
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已屆期的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租稅優惠將延長10年至2035年,期間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措施。
爲推動我國成爲「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行政院先前提出「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修正草案,盼將已屆期的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租稅優惠將延長10年至2035年,期間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措施。
立法院會今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修正草案,在出席立委無異議下三讀通過。該條文規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生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其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支付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保險給付,及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投資標的所產生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據三讀條文,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35年12月31日止,但於上開期間訂定之保險契約,至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且不得超過30年。第一項至第三項但書所定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由金管會會商財政部定之。
另外,這次修法通過兩附帶決議,第一,請金管會於1個月內提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未來之法規鬆綁規劃及時程;第二,請金管會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屆期前,會同財政部評估是否續行延長租稅優惠,並評估是否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不公平租稅及造成不公平競爭,納入稅式支出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