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法制局:主權基金資金來源 可參考新加坡做法

美國總統川普二月簽署行政命令,要求財政部與商務部九十天內提出主權財富基金方案,並在十二個月內創立,臺灣也有可能成立主權基金,立法院法制局先前就提出主權基金相關法制議題研究,並建議可參考新加坡的作法規畫主權基金來源,以降低對外匯準備的影響。

全球目前主權基金超過九十個,管理資產總額逾八兆美元,包括挪威、中國大陸、阿布達比、沙烏地阿拉伯、科威特及新加坡等,都擁有資產總額雄厚的主權基金。

立院法制局研究指出,挪威全球退休基金、阿布達比投資局、沙烏地阿拉伯的公共投資基金等,都是以石油收入爲資金來源;中國投資公司則是以外匯儲備做爲資金來源;新加坡投資公司GIC有財政盈餘、財政部以債券收入購買的外匯。

至於主權基金的組織型態,大致可分爲三類:國家資產池類型、公法人主權基金型、公司型主權基金。投資內容則有所限制,由於主權基金規模龐大,且爲政府所控制,投資標的可能帶有政治目的,因此在美國政府的要求下,由國際貨幣基金(IMF)等國際組織提出「聖地牙哥原則」,主權基金應有監管架構、風險管理及課責度,並妥適揭露資訊,且應本於公平競爭與商業目的進行投資。

法制局指出,若將部分外匯存底提撥設立主權基金,恐降低我國因應匯率大幅波動的能力,影響貨幣穩定度,因此建議我國主權基金的財源可參考新加坡的GIC,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政府財政盈餘及非貨幣準備的外匯,可降低對外匯準備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