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數字藏品行騙 兩被告人獲刑
近年來,數字藏品市場發展迅猛,數字藏品作爲新生事物逐漸進入大衆視野。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收益、低風險”爲誘餌,將一些數字藏品愛好者引入精心設計的陷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結了一起涉數字藏品二審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劉某以經營數字藏品平臺爲名,發行底層電子圖片由AI繪製生成的數字藏品,虛假宣傳前述數字藏品的增值前景且承諾“半價”保本,法院判決認定王某、劉某構成集資詐騙罪。
2023年10月至12月,王某、劉某在上海註冊某科技公司,主營某數字藏品平臺。其間,王某、劉某利用某平臺、微信羣等網絡媒介向社會公衆公開宣傳出售數字藏品。二人以2888元的價格向他人購入用電腦AI繪製生成的電子圖片,並通過第三方區塊鏈公司進行“上鍊”(即放在第三方公司搭建的私鏈上),上述電子圖片搖身一變成爲具有高投資價值的數字藏品。
王某、劉某在某平臺上以9.9元至69.9元不等的價格發行涉案數字藏品7888份至16888份。此外,王某、劉某還在聊天羣內發放紅包、虛構二人身在海外、打造資金雄厚等假象,虛假宣傳涉案數字藏品的增值前景,承諾實物反饋、“半價”保本、回購兜底,誘騙被害人購買平臺首發藏品後至平臺內二級市場交易;通過設置“盲盒”“合成”“空投”“優先購”等平臺活動,吸引更多被害人蔘與投資;通過自買自賣等方式控制平臺內二級市場藏品的交易量和價格,營造交易活躍的假象;在被害人無法交易藏品要求退款時,拉黑被害人。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王某、劉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遂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十五萬元;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五十萬元;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在案贓款發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王某、劉某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爲,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通證)數字藏品是將數字化文件等底層數據上傳至NFT交易平臺並鑄造NFT後呈現的數字內容,是利用區塊鏈技術對特定作品、藝術品等生成的唯一數字憑證。涉案科技公司主營數字藏品平臺,並未取得相應行政許可,涉案數字藏品缺乏文化、藝術創作等活動支撐,發售價格嚴重背離價值,違背市場規律,平臺提供的“上鍊服務”亦不具有相當的價值,王某、劉某的行爲實質並非銷售商品,而是以經營數字藏品平臺爲名騙取被害人的投資款,其行爲具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以及社會性特徵,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應認定爲非法集資。此外,王某、劉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了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綜上,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二審主審法官顧蘋洲指出,當前,我國數字藏品商業模式仍處於探索階段,主要爲源頭髮行,針對數字藏品的後續轉讓尚未出臺相關監管政策。目前市場上存在的數字藏品轉讓平臺大都是用戶自發形成,或者某些中小平臺非法組織的交易場所。
對於平臺經營者而言,從事某項經營活動前,應向相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覈實准入資質,依法辦理經營許可,誠信經營,忠實承擔經營主體的法律和社會責任。尤其是在新興市場領域中,相關的監管機制正在不斷完善中,經營行爲必須堅守法律底線,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創新,實現科技向善、行穩致遠。
對於社會公衆而言,面對數字藏品等新興市場領域,需慎之又慎,警惕“高科技”障眼法,警惕社羣中的誤導性灌輸營銷,警惕資金池操作,全面瞭解新興領域的發展現實、前景空間、政策動向等,選擇正規的平臺和渠道交易,避免因虛假高額回報損失資金——畢竟,再炫目的技術外衣,也掩蓋不住“擊鼓傳花”騙局的本質。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