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i8測試風波:聲明能止爭議,法律邊界仍需釐清
導讀:以此次事件爲警示,所有的企業都應該從中吸取經驗:涉及宣傳的非標準測試仍屬廣義的廣告內容,而廣告不能脫離事實的基礎。
(文 / 觀察者網 周盛明 編輯 / 高莘)
8月6日晚,理想汽車、中國汽研與東風柳汽三方發佈聯合聲明,就理想i8碰撞測試引發的爭議作出迴應。
理想汽車、中國汽研致歉。其中,理想汽車表示:“對相關內容的傳播可能引發的品牌關聯風險預估不足”;中國汽研則表示:“在流程管控上,未充分預判並規避因信息發佈不完整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東風柳汽則呼籲“抵制不正當競爭,堅守合法合規經營底線”。
三方的聯合聲明雖然在表面上平息了風波,但從另外一個維度來看,法律層面的邊界仍需釐清——最初傳播的視頻是否構成侵權?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否違反廣告法?相關企業應從中吸取哪些經驗?
爲此,觀察者網諮詢了北京市聖大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合夥人律師周睿與王芳芳,他們從商標權、名譽權、廣告法等方面進行了深入解析。
“東風柳汽名譽權受法律保護”
在理想i8發佈會最初展示的視頻中,東風柳汽乘龍品牌標識清晰可見。
對此,周睿律師表示,商標侵權行爲本質上是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發生混淆。單純無意暴露商標,“可能無法被判定爲對商標權的侵犯”。
但周睿律師認爲,理想汽車最初在發佈會上展示的視頻容易引發消費者對東風柳汽“乘龍卡車”安全性方面的擔憂,如不進行澄清,將對東風柳汽名譽權造成損害。
周睿律師告訴觀察者網,《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東風柳汽作爲民事主體,其名譽權受法律保護。
“常識判斷,不論從做工用料還是設計要求而言,重型貨運卡車的整體安全性均應優於家用轎車,但‘乘龍卡車’竟在對比中如此‘脆皮’,此種表現當然會致使消費者對該卡車產品的安全性產生質疑。因此澄清事實,還‘乘龍卡車以公道是必要的。”周睿律師表示。
是否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
周睿律師告訴觀察者網,現行有效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爲。”
“由此可知,競爭關係是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爲的前提。雖然東風柳汽與理想汽車均在汽車生產製造行業,但理想汽車主要產品均爲乘用車,據公開信息,理想汽車暫無進軍貨運車領域的商業計劃,因此兩企業並沒有競爭關係,不構成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周睿律師表示。
不過,王芳芳律師則向觀察者網表示,理想i8發佈會最初展示的碰撞視頻涉及宣傳車輛安全性,屬於廣義的廣告內容。若該碰撞測試的技術參數未全部公開,如對測試車輛狀態、碰撞角度、卡車配重等細節有所隱瞞,則構成違反《廣告法》第四條廣告真實性原則,並構成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虛假廣告情形。
王芳芳律師還表示,若僅選擇性展示有利畫面(如卡車傾覆),但未說明卡車載重、碰撞速度設定依據、測試車輛狀態等關鍵參數,還可能構成“引人誤解的宣傳”。
“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若發佈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以相應罰款。根據第五十六條,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王芳芳律師表示。
三方如何化解風險、消除輿論危機?
對於該事件涉及的三方主體而言,應該如何化解風險、消除輿論危機?對此,兩位律師也提供了一些專業建議。
針對此次事件,律師建議,理想汽車可以儘快公開完整測試參數及中國汽研報告,並在官網補充“測試結果僅針對特定場景”的免責聲明。
此外,中國汽研可以出具書面說明,強調測試按委託方要求執行,技術細節以報告爲準,避免捲入商業糾紛。
最後,東風柳汽可委託第三方對同款卡車進行標準碰撞測試並公佈結果;通過輿論引導強調“非標測試不代表實際安全性能”。
警示:企業要釐清法律的邊界
隨着三方聯合聲明的發佈,理想i8此次碰撞事件中的風波暫時平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聲明並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
新能源汽車行業競爭激烈,而車企要想在信息洪流中“出圈”,往往選擇用直觀、刺激的方式展示安全性。
以此次事件爲警示,企業應從中吸取教訓:涉及宣傳的非標準測試仍屬廣義的廣告內容,而廣告不能脫離事實的基礎。
而就算競爭激烈,企業之間也應互相尊重,自覺抵制不正當競爭,堅守合法合規經營底線,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共同推動我國從汽車大國向汽車強國邁進。
(注:以上僅代表受訪者本人觀點,不代表北京市聖大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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