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超速41公里挨罰1萬2不服 稱年事已高只看道路沒看標誌
徐姓老翁開車行經限速50公里道路,竟開到91公里,超速41公里被開罰12000元;他不服提告主張道路很寬,速限不可能只有50,他只會注意馬路,沒有注意安全島標誌,他年事已高、車齡也高,開不了那麼快,請求撤銷罰單,法院判決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徐姓老翁2023年10月12日上午11時許,駕駛公司車輛行經嘉義縣民雄鄉166線與嘉109線路口時,現場限速50公里,他卻開到91公里,行車速度超過最高時速逾40公里,經警舉發移送臺南市交通局;交通局裁罰12000元、應參加道安講習及吊扣公司車牌半年。
徐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指出現場路段沒有看到設有速限及交通標誌,路這麼寬,依常情路很寬速限不可能只有50;另外,他只會注意馬路不會注意安全島上有沒有標誌。且自己年事已高,公司車輛車齡亦高,實際車速不至於這麼快,請求撤銷裁罰。
交通局表示,警52標誌與測速照相機相距197公尺,測速照相機與車輛違規地點相距18公尺,故警52標誌與車輛違規地點相距215公尺,尚在100至300公尺內;測速儀器經檢驗合格領有證書,且違規時間亦在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有效期限內,裁罰無誤。
法院指出,雷達測速儀器經檢驗合格,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雷射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徐開車經過現場,測得車速每小時91公里,認定徐當時車速確實達到91公里;現場限速爲每小時50公里,與警52標誌並同設置於距離測速儀器約197公尺的中央分隔島路燈杆上。
法院認爲,警52標誌清楚可辨識,與違規地點距離在100公尺至300公尺內,中央分隔島僅有種植較標誌低矮之植栽,無同高或更高的樹木植栽與之相鄰,當時時間爲白天且天晴無雨視距良好,徐行駛時於筆直道路,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客觀上可清楚識別速限標誌及甲警52標誌。
法院審酌,警52標誌與違規地點215公尺,尚在100公尺至300公尺內,徐姓老翁無客觀上不能知悉該路段限速爲每小時50公里及有設置警52標誌情事,徐時速爲每小時91公里,超速41公里,違規行爲符合舉發要件,交通局裁罰並無違誤,徐訴請撤銷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徐姓老翁開車行經限速50公里道路,竟開到91公里,超速41公里被開罰12000元,他請求撤銷裁罰,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