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船員買農地蓋農舍登記前妻名下 要求還地被拒敗訴
林姓老翁指40多年前在臺南買農地登記在前妻名下,2人離婚後,他向前妻借用該土地10年,訴請轉移回他名下,被臺南地方法院判敗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船員退休的林姓老翁1980年時在臺南市買了一塊農地,登記在林姓前妻名下,兩人1996年離婚後,仍一起住在臺北市,直到2014年,老翁遷居臺南,在該農地蓋農舍獨居,他卻和前妻簽了土地借用契約書。10年後他要求前妻將該農地還他,遭前妻拒絕,並指沒有借名登記一事,林姓老翁一氣告上法院,因提不出借名登記證明,被臺南地院判敗訴。
林姓老翁提告指出,他在1980年時,花新臺幣30萬元在臺南市買了一塊農地,因他當時是船員,沒有自耕農身分,林姓前妻當時無業,可取得自耕農身分,他只好將土地借名登記在林姓前妻名下。他退休後回臺南在該農地上蓋農舍、種植農作物,向前妻要求歸還該農地,改登記到他名下,被前妻拒絕,他只好提告來爭回農地。
林姓前妻反駁指出,林男指該農地是借名登記在她名下,林男應負舉證責任,提出他所指借名登記的證據。她與林男在1976年結婚,農地是兩人的共有財產,在1996年離婚後,兩人與3名子女,還一起住在臺北市,直到2014年林男搬到臺南,在她名下的農地上蓋農舍獨居,她無償給林男使用,期間自2015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9日止,有經臺北地方法院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書可證明,林男主張雙方間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爲無理由。
林男找他弟弟買農地一事作證,林弟作證指出,「我知道我哥哥以前當船員跑船,用他的薪水購買的土地,至於何時買的我不記得了,登記在何人名下我也不知道,也沒有參與。」,他並稱「因爲當時我哥哥家主要的經濟來源是我哥哥當船員的薪資,沒有去問過此事。」
法官審理後認爲,兩造間若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應由借名人即林姓老翁自己管理、使用或處分該農地,且兩人離婚後土地未轉移到林翁名下;若是他的土地,無須再向林姓前妻借用該農地,還經過法院公證;且雙方有關「負責繳納稅款」的約定,亦與一般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中,出名人僅單純提供名義,而借名人應實際負擔一切衍生費用的常情不符,林姓前妻也提出稅金的繳納證明,因此林姓老翁所指借名登記一事並不存在,駁回他的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