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欠繳40萬BMW作擔保 男賴皮不交車仍遭查封拖走
在新竹工作的張姓男子去年因積欠40萬勞工保險費,向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提供一輛BMW作爲擔保。未料張男仍未按期繳納保險費,執行署新竹分署前往查扣車輛拍賣,張男原先還耍賴表示車被借走,後來經執行署人員告知法律責任後才乖乖交出車。
新竹分署指出,戶籍在臺中的張男積欠勞工保險費,向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卻未按期繳納,遭廢止分期。由於先前張男提供一輛BMW作爲擔保,卻未如期交出車輛供執行,因此囑託新竹分署至張男工作地點查扣車輛並拍賣。
新竹分署前往張男工作地點執行強制查封,起初在周遭尋找未見目標車輛,卻在現場遇到張男本人。執行人員見機不可失,立即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與執行來意,並詢問車輛所在。張男僅稱車輛由他人使用,未停放於現場。
執行人員當場告知相關法律規定,並命其交付車輛。張男知悉利害關係後,才依指示交出車輛。執行人員當場檢查車況,隨即將查封車輛拖回保管,後續將擇期依法拍賣。
執行署新竹分署提醒,依刑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標示,或有違背其效力之行爲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39條則規定:譭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保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竹分署進一步說明,動產經查封后,如經移送機關同意或認爲適當時,得交由義務人保管。但義務人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除去或污損封條,更不得違背查封效力,也不得對查封物有譭棄、損壞或隱匿等行爲,否則將面臨刑事責任。
新竹分署也提醒一般民衆,若遇執行人員到場執行,應注意其是否出示機關識別證件及相關證明,以防詐騙集團假冒書記官竊取個資行騙。如懷疑遇到詐騙,請立即撥打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若對新竹分署來電或文件有疑慮,也可撥打03-515-3103及承辦人員分機查證。
張男去年因積欠40萬勞工保險費,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並提供一輛BMW作爲擔保。未料張男仍未按期繳納保險費,執行署新竹分署前往查扣車輛拍賣。圖/執行署新竹分署提供
張男去年因積欠40萬勞工保險費,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並提供一輛BMW作爲擔保。未料張男仍未按期繳納保險費,執行署新竹分署前往查扣車輛拍賣。圖/執行署新竹分署提供
張男去年因積欠40萬勞工保險費,向行政執行署申請分期繳納,並提供一輛BMW作爲擔保。未料張男仍未按期繳納保險費,執行署新竹分署前往查扣車輛拍賣。圖/執行署新竹分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