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控水庫光電板合約全逾3年期限 卓榮泰:覈定標準是7年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圖/王育敏辦公室
臺南烏山頭等水庫設置水面型太陽光電設施引發爭議,國民黨立委王育敏今天在立法院會質詢表示,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許可使用期限不得超過3年,現行合約全部違法;但行政院長卓榮泰與經濟部長龔明鑫都說,沒有違法。
法院今天繼續進行施政總質詢,王育敏質詢指出,在「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中,除了要提出申請外,除非蓋的是永久性設施,許可使用期限更不得超過3年,可是現在政府放行的是20年。經濟部長龔明鑫澄清是7年,王育敏則質疑,經濟部是怎麼違法突破這個管理辦法的?7年也違法,只能3年。
卓榮泰迴應,以國際的案例,德國、日本、韓國都有類似的,臺灣的標準絕對不會落後給他們。王育敏則反駁稱,如果要這樣講,那世界各國有核電,爲什麼臺灣要停下來?
卓榮泰表示,經濟部地方政府覈定的就是用7年來做標準,光電板絕對不是臨時性搭上去,是相當堅固的。王育敏問,相當堅固?一個丹娜私颱風吹翻多少光電板?那是漂浮在水面怎麼會堅固?這件事情就是明顯的違法,她要求給她一個檢討報告,卓榮泰承諾,請經濟部來說明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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