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苡任批「領銜人3改1」沒收民意 竟是黃國昌2016年提案修法

▲民衆黨主席黃國昌義氣站臺「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圖/地動刪瑤)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罷免綠委吳思瑤案的領銜人張克晉日前聲明退出領銜人身分,罷團申請更換領銜人又因不合格數過多未果。「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日前批評,選罷法「設計不良」,以前明明可以有3位領銜人,爲何現在只能有一位?而民衆黨團總召黃國昌日前也率黨公職聲援賴苡任,然而,相關規定是根據2016年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法規定,將罷免領銜人由三人改爲一人,當時就是由時任立委黃國昌、徐永明及林昶佐等人所提修法。

賴苡任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第二階段連署書應該由連署人送件,而非單一領銜人。賴更發臉書社羣痛批,「罷免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不能因爲選罷法設計不良而沒收,以前可以有三位領銜人,現在只有一位?選罷法在2016年11月29日修法前,規定可以有三位領銜人!三位!規定三位領銜人就是避免只有一位時會容易侵害連署人的民意。而蔡英文政府修的《選罷法》,將三人改爲一人,纔會導致如今制度混亂不堪!沒收民意果然是你們民進黨專門會幹的事!」

然而,該項選罷法修正案由時代力量黨團提出,時代力量黨團當時提出,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有罷免之權。近年來我國公民社會意識高漲,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關罷免提議及連署的高門檻、連署期間過短、罷免不得宣傳等諸多限制人民主張政治權力的不合理規範,顯有不當,故爰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修法說明指出,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本法系對於選舉權及罷免權之規定;創制權、複決權之相關規定則訂於公民投票法。考量二部法律有衆多相類制度規定以及法律結構穩定性,該修正條文參酌公投法相關規定,修正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即足以代表,並修正二部法律關於提議人名冊。最終修法通過,將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而該項修法正是由時任時力黨團、現任民衆黨團總召黃國昌提出。

對此,綠委吳思瑤表示,賴苡任批評民進黨修法沒收罷免領銜人數,結果被踢爆修法的是2016年黃國昌,「只會賴給清德,不跟國蔥算帳?國蔥敢做不敢當,面對媒體追問,居然跑給記者追」。

吳思瑤指出,一階罷瑤連署送件居然混入了142份「不是罷免吳思瑤」的連署書。國民黨抄名冊中央廚房被抓包?惡罷吳思瑤情節超展開,一天比一天離奇,一次比一次更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