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同意出租!房東隔天反悔「你有養貓」 法官判加倍返還訂金

▲房東原本口頭同意出租,事後卻以「有養貓」爲由反悔,拒絕簽約。(示意圖/pexels)

記者莊智勝/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朱姓男子113年5月透過仲介參訪一處擬出租的房屋,當天看完屋後房東許男當場同意出租,但因房仲未攜帶相關文件,因此先由仲介向朱男收取1萬元訂金,雙方再另約時間簽約,未料事後房東許男反悔,以租客朱男養貓爲由拒絕出租。朱男因此提告,要求房東加倍返還訂金。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判處許男除原本1萬元訂金外,需再另外給付朱男1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租客朱男表示,當天透過房仲前往一處擬出租房屋看屋,看完後房東許男當場同意出租,但因仲介未攜帶相關文件,因此先由仲介公司向朱男收取1萬元訂金,並由朱與仲介公司籤立不動產租賃議價委託書。未料隔天房東許男卻透過仲介告知,因其母親對於朱男將在租屋處內飼養貓咪有所疑慮,因此反悔不願出租。朱男認爲,房東既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至不能履行契約,應加倍返還訂金,惟其目前僅收到仲介公司退還的1萬元,因此提告請求許男再支付1萬。

對此,許男透過書狀表示,雙方並未成立租賃契約,且朱男當天所交付之1萬元並非訂金,而是仲介費用,仲介公司已將1萬元退還,請求法官駁回朱男之訴。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依照朱男與仲介公司籤立之委託書,朱男交付仲介公司之1萬元,在許男同意出租後,即轉爲訂金;且勘驗朱男與房仲對話紀錄,朱男傳訊稱「當天當下已經說好了不是嗎,都約好時間簽約,不是後面才說有寵物耶」、「您小姐親口跟我說寵物可以的,房東、房東媽媽都知道我有貓咪,願意大家才籤的,然後是因爲我們彼此都需要整理東西,我剛好要出國,才約後面補籤更正式的契約,以上狀況您這邊清楚嗎?」仲介則回覆「以上的狀況我都清楚、也都知道」等語,足認雙方當天看屋時,許男當場已同意出租,並約定時間簽約,是許男辯稱該筆金額僅屬仲介費云云,並無足採。

法官認定許男突然以朱男飼養貓咪爲由,拒絕籤立租約,即屬可歸責於許男之事由致不能履約,依民法規定,朱男請求許男加倍返還訂金,應屬有據。因此判處許男除原本已退還的1萬元外,須再給付朱男1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