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魚塭遭污染提國賠 纏訟13年更四審判2機關連帶賠償360萬
臺南市林姓男子對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及後壁區公所提起國家賠償之訴,臺南高分院更四審判兩機關應連帶給付360萬985元。(本報資料照片)
在臺南市後壁區從事魚塭養殖的林姓男子,指控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及後壁區公所,疏於管理維護東安溪寮小排及社區排水溝排水,讓農業污水及社區生活污水污染他的魚塭,導致無法養殖。林男向兩機關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案經纏訟13年,最高法院4度發回更審,臺南高分院更四審判兩機關應連帶給付360萬985元,但還可上訴。
據瞭解,林姓男子從2012年起即提起此件國賠訴訟,要求2機關連帶賠償366萬8000元。不過,一審僅判2機關應各賠9萬7852元,並按月給支;林男不服上訴後,從上訴審、更一審、更二審均駁回,更三審更僅判賠6萬7015元。
林男上訴主張,農水署嘉南管理處管理維護東安溪寮小排一排放的農田污水,以及後壁公所設置及管理維護他的魚塭北側社區道路附設排水溝排放的社區生活污水,均進入他的魚塭,造成水體及底泥遭污染無法養殖。
也因此,他受有需置換水體及底泥費用共366萬8000元的損害,以及養殖收益損失23萬8872元,但一審僅判賠養殖收益損失,兩機關各給付2年養殖收益9萬7852元,讓他不服上訴。
不過,農水署嘉南管理處認爲,林男的魚塭土地土壤未經採樣檢驗,僅憑水質檢驗報告難以證明土壤已受污染,該土地既已租給林作爲排水使用,自然沒有再作爲養殖的需求,林男請求回覆水質至養殖用水標準,顯有權利濫用情事;同時,工程顧問公司就水體及水池底泥互相影響機轉說明僅是理論,並未實際檢測,也未考慮雨水沖刷等變數,不足以證明該土地土壤已受污染。
後壁區公所也強調,排入林男土地的水流,無法得知是來自該公所維護的公共設施或排水口,且水質究竟是否受污染?並無證據可證明。此外,林男1999年即已得知該土地遭受污染無法養殖,已超過請求權時效。
不過,臺南高分院更四審認爲,一審囑託南臺灣科技公司水質採樣檢驗,檢驗結果溶氧、生化需氧量、氨氮、錳、總磷等項,並不符合環保署公告一級或二級淡水養殖用水標準;工程顧問公司提出水體及水池底泥互相影響機轉說明,已足以說明水池底泥受污染,且與兩機關管理設施排放水體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林男請求置換水體及底泥損害,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