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0年…他控訴養殖魚塭遭汙染 更四審獲國賠360萬
林姓男子在臺南市後壁區養殖漁業,控訴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及後壁區公所疏於管理維護東安溪寮小排及社區排水溝排水,致社區及農業污水不斷流入土地而無法養殖,向兩單位提國賠,纏訟10年。最高法院4度發回更審,臺南高分院判兩單位應連帶給付他360萬985元,可上訴。
林主張,水利會嘉南管理處管理維護東安溪寮小排一排放農田污水、後壁公所設置及管理維護魚塭北側社區道路附設排水溝排放社區生活污水,均進入土地,致水體及底泥遭污染無法養殖漁業。
他受有需置換水體及底泥費用共366萬8000元損害,以及養殖收益損失23萬8872元,一審僅判賠養殖收益損失,兩單位連帶給付2年養殖收益9萬7852元,林不服上訴。
後壁區公所表示,排入土地水流,無法得知是來自其維護公共設施或排水口,且水質究竟是否受有污染,並無證據可證明。公所認爲,1999年間,林即知該土地遭受污染而無法養殖漁業,已罹於請求權時效。
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指出,該土地土壤未經採樣檢驗,僅憑水質檢驗報告尚難證明土壤已受污染,而該土地既已租予林作爲排水使用,自無再作爲養殖需求,林請求回覆水質至養殖用水標準,顯有權利濫用情事。該處也認爲,工程顧問公司就水體及水池底泥互相影響機轉說明僅是理論,並未實際檢測,也未考慮雨水沖刷等變數,尚不足以證明該土地土壤已受污染。
臺南高分院認爲,原審囑託南臺灣科技公司水質業經採樣檢驗,檢驗項目溶氧、生化需氧量、氨氮、錳、總磷項,並不符合環保署公告一級或二級淡水養殖用水標準;工程顧問公司提出水體及水池底泥互相影響機轉說明,已足以說明水池底泥受污染。與兩機關管理設施排放水體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合議庭認爲,林與嘉南管理處簽訂租賃合約前,即已提起訴訟,請求應停止排放污染水流進入土地,及請求賠償無法養殖收益損失,並已獲部分勝訴判決確定。而有關請求本件置換水體及底泥損害金額,也於2012年間起訴時已爲請求,而水質採樣及檢測是於2013年間所爲,林與嘉南管理處於2022年才另訂立租約,將該土地租予林,惟並無礙於損害早已發生事實。
林姓男子控訴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及後壁區公所疏於管理維護,致社區及農業污水不斷流入魚塭而無法養殖,最高法院4度發回更審,判兩單位應連帶給付他360萬餘元。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