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不滿開庭「不直播」槓北院 高等法院今收抗告並已分案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涉貪案開庭,他聲請辯論程序、宣判要法庭直播,臺北地院駁回,合議庭僅裁準「事後」可在司法院網站公開播送,柯文哲不服,12月10日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天下午收到書狀,已完成分案。
高院抗告案合議庭由審判長鄭水銓、陪席法官黃美文、受命法官吳玟儒組成,何時作出裁定由合議庭決定。除柯文哲外,威京總部集團主席沈慶京、精華會計師事務所主持人端木正也聲請法庭直播。
民衆黨立院黨團提「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法庭直播」,今年6月於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根據三讀條文規定,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在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司法院副秘書長王梅英上月在立法院備詢時,以印度刑事案件爲例,指因短影片濫用,今年9月已停止,法庭直播應謹慎。
柯文哲認爲,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件審理至今,交互詰問已實施完畢、並進入言詞辯論程序,再無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總說明所稱的「外泄隱私致難以回覆損害之事由存在」,決定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4項前段提出抗告,請求高院撤銷原裁定,並裁定準予於本案辯論、 宣判程序進行時「同步」公開播送。
柯文哲抗告指新修正的法院組織法是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也就是說,法院若認爲「同步」「即時」直播適當,即得裁定以「同步」、「即時」直播的方式公開播送,法律並未禁止同步即時公開播送。司法院將母法但書所稱的「公開播送」一律限縮爲裁判宣示或公告「後」的「事後」播送,直接剝奪法律賦與法院就個案審酌決定何謂「適當」公開播送的權限,已達架空母法的程度,且不無違反大法官釋字第530、653、371號解釋揭示的「審判獨立不受司法行政干涉」的原則。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