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來源:網信中國

關於公開徵求《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要求,爲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國家網信辦會同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部門,起草了《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區分違法和不良信息,其中第22條明確了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種類。《辦法》作爲配套文件,主要是細化《條例》第23條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體種類、範圍、判斷標準和提示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制度,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環境。

公衆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wcnrnrfl@cac.gov.cn。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1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綜合治理局,郵編:100044,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爲2025年7月19日。

附件: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5年6月13日

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了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環境,進一步明確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的具體種類、範圍、判斷標準和提示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是指除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違法信息外,通過互聯網發佈傳播的其他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爲、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爲、產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第三條 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或實施不良行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

(二)存在指責嘲諷、貶低歧視等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的;

(三)煽動人羣歧視、地域歧視、對立衝突等行爲的;

(四)可能引發憤怒、恐懼、抑鬱等極端情緒的;

(五)存在不安全駕駛等危險動作,誘導模仿高風險行爲、進入危險區域等可能損害身體健康行爲的;

(六)使用網絡黑話爛梗等不文明用語的;

(七)宣揚未成年人抽菸(含電子煙)、飲酒、暴飲暴食、文身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八)宣揚代寫代抄、抄襲作弊、逃學曠課、校園霸凌等違反校紀校規行爲的;

(九)誘導未成年人不良交友的;

(十)誘導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參與“飯圈”行爲的;

(十一)誘導未成年人蔘與網絡主播、充值打賞、過度消費等博取關注或謀取利益行爲的;

(十二)其他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不良行爲的。

第四條 可能對未成年人價值觀造成負面影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宣揚漠視生命、自我貶損等觀念的;

(二)宣揚扭曲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

(三)宣揚奢靡享樂、炫富拜金、消極頹廢等不良价值觀的;

(四)宣揚畸形審美、崇尚審醜、低俗惡俗文化的;

(五)宣揚荒誕離奇、危言聳聽、運勢命理等僞科學內容的;

(六)宣揚未成年人早戀的;

(七)宣揚“讀書無用論”“唯分數論”“唯升學論”等觀念的;

(八)其他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的不良价值導向內容。

第五條 不當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引導或教唆未成年人做出與年齡不符的不當言行的;

(二)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擺拍演繹含有不良价值觀或不當言行的劇情內容的;

(三)利用未成年人形象展示營銷不適宜未成年人的產品服務的;

(四)通過惡搞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打造爭議人設等方式博取關注的;

(五)借未成年人短視頻長時間出鏡積累人氣、牟取利益,影響未成年人正常作息的;

(六)對未成年人進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測試,放大不良現象和非理性情緒的;

(七)歪曲或炒作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爲的;

(八)其他不當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

第六條 不當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未經監護人同意不當展示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等可能暴露未成年人隱私信息的;

(二)誘導未成年人泄露個人或他人信息的;

(三)其他不當披露和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第七條 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教授未成年人規避防沉迷系統、未成年人模式的方法攻略的;

(二)向未成年人提供或尋求陪玩陪聊、代練代打等服務的;

(三)其他可能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

第八條 對於本《辦法》所涉網絡不良信息,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以及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等現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採取防範和抵制措施,避免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對於其他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製作、複製、發佈、傳播該信息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要求,在信息展示前,在顯著位置作出明顯提示。

第九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爲用戶提供添加顯著提示效果的標識功能,並引導和規範用戶對相關信息作出提示。具體提示方式包括: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中間適當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號提示等標識,或在交互場景界面或文字周邊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二)在音頻的起始、末尾或中間適當位置添加語音提示或音頻節奏提示等標識,或在交互場景界面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三)在圖片的適當位置或在交互場景界面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四)在視頻起始畫面和視頻播放周邊的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可在視頻末尾和中間適當位置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或在交互場景界面添加顯著的提示標識;

(五)符合其他服務場景特點的顯著提示標識方式。

第十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要求,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榜單、推薦、精選等處於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戶關注的重點環節,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提供算法推薦、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服務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防範和抵制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不得在專門以未成年人爲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