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成遭疑似陸資奪董事席次? 金管會:即刻調查

黃厚銘表示,有關判定是否爲陸資,若陸資身分持有30%以上股權,或具有實質控制力,例如,依法定或契約可操控公司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有權任免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盈餘方針之組織超過半數主要成員等,就實質認定該外資屬於陸資,即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規定處以最高2,500萬元罰鍰、停止股東權利及限期出清持股。

另就所涉違法徵求委託書疑義,已督導集保公司加強查覈,如發現有價購委託書之違規行爲,將依證交法第178條規定,處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且於1年內不得徵求或辦理代爲處理徵求業務。另代爲處理徵求事務業者辦理徵求事務時,關於投資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41條負有刑事責任。

黃厚銘指出,由於該案有時效性,會用最快方式來處理此案。若有違反規定一定會發新聞稿,若屬於重大案件就會在記者會上說明。

金管會重申政府歡迎外資來臺投資我國證券市場,爲吸引外資投資,近年來已逐步放寬各項外資管理措施,外資參與我國市場之程序更爲簡便,但外資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確實遵守相關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管理法令,如經發現違規情事,將依相關規定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