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泡病假”、虛開收入證明多拿誤工費,不行!

來源:工人日報

靠“泡病假”、虛開收入證明多拿誤工費,不行!

判決顯示,只要“住院”或出示《誤工證明》就能“索要”誤工費屬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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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權糾紛中,受到人身傷害的一方都有可能因受傷而無法正常工作,以致收入受損。此時,勞動者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主張誤工費。

司法實踐中,有人通過“泡病假”、虛開收入損失等行爲誇大誤工期或誤工損失,也有人使用年休假衝抵病假。那麼,在審理誤工費糾紛時,法官會如何裁量?傷者該如何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誤工費是常見的賠償項目之一。無論是交通事故還是其他侵權糾紛,受到人身傷害的一方都有可能因受傷而無法正常工作,以致收入受損。那麼,在提起訴訟時如何主張誤工費?應該怎麼舉證?

近日,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在因遭遇人身傷害主張誤工費的部分案例中,存在一些傷者故意誇大誤工期或誤工損失的行爲。審理法官表示,不會因爲傷者受傷的事實而偏向傷者,放鬆裁判審查標準。

“泡病假”延長誤工期,不行!

2024年6月28日,趙某駕駛小轎車時與騎行電動自行車的老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老劉受傷,交管部門認定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老劉無責任。事故發生後,老劉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後自行轉院回老家醫院治療,2024年10月7日出院,共計住院101日。因雙方對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老劉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趙某賠償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其中就誤工費一項,老劉主張住院101日產生相應誤工損失並提交住院病歷爲證。趙某對老劉誤工期101日不予認可,認爲老劉“小病大養”,稱老劉早就已經痊癒,但遲遲不肯出院。

爲查證老劉的住院治療情況,法院要求老劉提交住院期間的完整病歷材料。經審查,法院發現2024年8月27日出院病歷記載老劉外傷已經痊癒;第二日轉院後,醫院並未爲老劉開具實質性的診療項目,僅是針對老劉原有的糖尿病等內分泌問題進行養護調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老劉病歷記載情況,可認定2024年8月27日老劉所受外傷已經痊癒,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10月7日住院就醫與交通事故無關,故認定交通事故所致傷情的合理誤工期爲2024年6月28日至8月27日。

主審法官認爲,誤工期是指受傷後需要住院治療以及居家休養的合理期間。法院會根據病休證明、病休醫囑等判斷病休的合理性;如有必要,傷者還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由法醫根據具體傷情,給予合理的誤工期建議。但不能就此認爲,只要“住院”,住院期間就可以主張誤工費。

該案中,老劉在外傷痊癒醫囑出院的情況下,繼續住院治療其原有的糖尿病等內分泌問題,試圖通過此種方式延長誤工期,這種行爲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法律必然會給予否定性評價,因此對老劉“泡病假”期間的誤工費,法院沒有支持,該部分擴大的損失只能由老劉自行承擔。

《誤工證明》虛開收入損失,不算!

2023年9月,吳某騎行電動自行車時與行人小李相撞發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吳某全責。因雙方對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小李將吳某訴至法院,主張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小李爲證明誤工費2萬元,向法院提交了病歷、醫囑以及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載明交通事故後病休2個月扣發工資2萬元。吳某對此不予認可,主張《誤工證明》虛開損失金額。

爲查明小李的真實誤工損失,法院要求小李補充提交受傷前及養傷期間的銀行明細等證據。經比對,法院發現銀行明細反映出的誤工損失金額確實與《誤工證明》的記載損失金額不一致。因此,法院沒有采信《誤工證明》所載內容,而是根據小李的收入受損情況判決吳某賠償小李誤工費8000元。

主審法官表示,僅憑《誤工證明》主張誤工費,往往無法得到法院支持。誤工損失,最直接的證據不是《誤工證明》而是工資發放記錄。該案中,小李雖然提交了《誤工證明》,但是法院仍然要求小李補充提交銀行明細,就是爲了查明小李真實的誤工損失情況。

“傷者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可以提供勞動合同、工資單、銀行流水、個人所得稅扣繳明細等材料。傷者沒有固定工作及收入的,可以提供自己近三年的收入情況證明,如銀行流水、轉賬記錄、勞務合同等。如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法院有可能會參照當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作爲計算依據;但如果受害者不能證明平時務工的持續性、穩定性以及連續性,那麼法院有可能參照個人所得稅起徵點酌定收入標準,進而判決誤工費。”海淀法院法官助理陳雅楠解釋說。

年休假衝抵病假,照賠!

2022年8月12日,老周駕駛小轎車追尾曹某,造成曹某受傷,交管部門認定老周全責。事後因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曹某將老周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誤工費等各項損失。曹某主張誤工期爲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並提交住院病歷、醫囑證明、考勤表及工資發放的銀行明細爲證。

老周及保險公司提出,曹某的考勤表及工資流水顯示,8月份0缺勤、工資正常發放,9月至12月病假、工資確有部分減少,不同意支付8月份誤工費,但同意依法覈算9月至12月誤工費。對此,曹某解釋稱,8月至10月一直住院治療,有住院病歷可以證明,因爲8月住院期間使用年休假衝抵了病假,所以8月工資沒有減少,正常發放;10月住院後遵醫囑臥牀靜養,有醫囑和複診病歷可以證明。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曹某住院事實、傷情及醫囑情況,8月份曹某確因交通事故受傷而離開工作崗位,實際上存在誤工。雖8月份考勤全勤、工資沒有減少,但不能否認誤工事實;曹某使用年休假衝抵病假,並不意味着侵權人老周可以減輕賠償責任。因此,結合曹某平時收入情況,法院判決老曹及其保險公司向曹某支付2022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誤工費3.6萬元。

海淀法院法官助理申楊提醒:“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年休假衝抵病假,是傷者的自願選擇;用年休假衝抵病假,雖工資照常發放,但對傷者應享有的休假權益造成了損害,侵權人不能因此免除或減輕其本應承擔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