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開不實收入證明、違規攬客 多家券商分支機構被罰

(原標題:代開不實收入證明、違規攬客,多家券商分支機構被罰)

代客炒股、代開不實收入證明、非營銷崗攬客,券商分支機構違規操作花樣百出。近日,國信證券(002736.SZ)從業人員、開源證券分公司因這些違規操作相繼收到監管罰單。

根據新疆證監局3月17日披露,國信證券某員工在新疆分公司從業期間,存在操作他人證券賬戶的行爲,被出具警示函。

上週,因存在多名員工主動爲投資者代開不實收入證明用於合格投資者認定、存在向非營銷崗下達營銷任務等行爲,開源證券大連分公司被大連證監局暫停辦理需要合格投資者認定相關業務6個月,兩名相關人員被出具警示函。

今年以來,已有不少券商分支機構遭監管“點名”。據第一財經不完全統計,截至3月18日,包括開源證券、平安證券、國盛證券等10家券商分公司或營業部均收到過監管罰單。

10家券商分支機構違規被罰

據同花順統計,截至3月18日,僅證監繫統今年針對券商開出的罰單就有31張,其中有10張涉及券商分公司或營業部,佔比超過三成。

其中,開源證券大連分公司收到了年內券業首張“資格罰”。據大連證監局3月14日披露,開源證券大連分公司存在以下多項違規事項:

一是分公司多名員工不區分客戶實質是否滿足合格投資者條件,一段時間內主動爲多名投資者代開虛假收入證明用於合格投資者認定。二是分公司對於合格投資者認定事項未盡管理職責,多名員工在投資者開具收入證明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爲,致使用於合格投資者認定的多份材料不實;分公司亦未發現個別合格投資者投資經驗證明材料存在明顯錯誤。三是分公司存在向非營銷崗下達營銷任務、合規崗招攬客戶的行爲。

大連證監局表示,上述行爲反映開源證券大連分公司內部控制不完善、存在較大風險隱患。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對其分公司採取暫停辦理需要合格投資者認定相關業務6個月的監督管理措施。同時,公司負責人李洋、從業人員夏蘭豔被出具警示函。

此前,還有申港證券、平安證券、萬和證券3家券商分公司以及銀泰證券、渤海證券、中天證券等6家券商營業部因存在違規展業情況,被各地監管局出具警示函或責令改正。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營銷宣傳不當頻現

從違規內容來看,開源證券存在的上述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營銷管理不當也是多家券商分支機構存在的共性問題。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申港證券陝西分公司在辦理新三板開戶業務時未勤勉盡責、審慎覈查投資者提供的相關材料;平安證券浙江分公司個別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存在違規向客戶提供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知識測評答案,在投資顧問服務協議已到期的情況下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情形;中天證券朝陽友誼大街證券營業部存在未告知投資者適當性不匹配的情況。

違規營銷方面,國盛證券景德鎮廣場南路證券營業部存在向非營銷崗人員下達營銷任務,以及向無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下達基金銷售任務等情形;銀泰證券唐山西山道證券營業部存在營銷、合規風控與賬戶業務辦理等不相容崗位部分職責未實現有效分離。

此外,華龍證券重慶永川人民大道證券營業部存在向客戶贈送實物禮品、無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銷售基金、私設賬外賬、委託銀行工作人員進行客戶招攬、合規和賬戶業務辦理崗員工參與客戶營銷的問題。

還有部分券商存在從業人員管理不當問題,比如華安證券合肥高新區證券營業部未採取有效措施嚴格規範員工執業行爲,存在營業部員工長期使用辦公場所電腦進行代客理財下單操作的情況;萬和證券安徽分公司企業微信管理不當,部分外部人員被認證爲分公司員工並建羣薦股,反映該分公司合規管理覆蓋不到位。

違規操作存潛在風險

在業內人士看來,上述券商分支機構違規行爲屢禁不止,是從業人員面對業績考覈壓力忽視合規要求以及分支機構合規意識淡薄等所致。

“目前券商經紀業務競爭激烈,部分分公司或營業部從業人員爲了完成業績,可能會忽視合規要求,採用一些違規手段招攬客戶。”一名資深券商營業部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比如通過向客戶承諾收益來達成有效客戶、有效資產等業績指標。

上述人士稱,部分券商分公司的內控要求浮於形式,從業人員合規意識淡薄,存在僥倖心理等也是違規行爲頻現的原因。比如,部分券商分公司爲了完成業績考覈要求,往往會對從業人員的違規操作“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存在僥倖心理。

而券商從業人員代客操作、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違規操作,在觸及監管“紅線”的同時,也存在一定訴訟風險。近年來,投資者與券商營業部因違規操作產生的訴訟糾紛時有發生。

對於投資者而言,也需提高合規意識,警惕違規操作帶來的投資風險。德恆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波對第一財經表示,如因券商從業人員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代客炒股、提供風險測試答案等違規行爲,導致投資者出現投資虧損,券商及相關從業人員需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具體責任劃分還要看投資者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陳波表示,從過往案例來看,如投資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賬戶被違規操作,導致賬戶虧損,券商及相關工作人員需承擔全責;如投資者明知券商工作人員屬於違規操作,仍委託對方提供投資服務,則投資者自身也需承擔一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