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證券分支機構被罰:對企業微信管理不到位......
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券業合規
處罰一個,警示一批。本文的目的亦在於藉助個案起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樣希望各位讀者立足於此,更多關注案例背後暴露出的合規問題。以案促改,以案促進,共同助力證券從業人員的執業能力提升和證券行業的健康高質量發展。
關於對DT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浙江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DT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浙江分公司:
經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問題: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間,未對互聯網投資顧問人員進行有效管理,對企業微信管理不到位,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登記的人員通過你公司企業微信接觸客戶並向客戶進行營銷。
以上情形,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三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分公司應當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加強人員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杜絕違規情形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