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北院裁定揪出「1細節」!律師:法官看柯文哲演戲看煩了

▲柯文哲遭裁定以新臺幣7千萬元交保。(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鄺鬱庭/綜合報導

民衆黨前主席柯文哲遭裁定以新臺幣7千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需接受電子監控。不過,柯文哲委任律師發出聲明,柯對於是否交保「還要再想想」。就有律師認爲,這次法院准予交保裁定,有個細節很特別,「第一次看到法院裁定,明文要求被告『用自己名義提出保證金』」,推論原因引發話題。

北院5日裁定柯文哲以7000萬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須接受電子監控。消息一出,民衆黨陣營與支持者都很振奮,柯家、民衆黨公職火速設法籌錢,但到了5日傍晚,柯卻透過律師團轉達,要再行深思;律師團也表明,將在8日上午辦理律見轉達後,再行決定。

對此,律師Vin Lin在臉書發文,提到這次法院准予交保裁定,有個細節很特別,「第一次看到法院裁定,明文要求被告『用自己名義提出保證金』」,接着點出可能的3個理由。

首先是「1.法官看柯文哲演戲,看到很煩了,要求用自己名義具保,纔不會在那邊演說自己不想交保,是別人硬要幫他交保」,再來「2.法官心證已成,將來要判決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或是併科罰金,就有現成的交保金可以實施」。最後「3.被告無自證己罪義務,但貪污犯能拿出天價保證金,有沒有貪污早已不證自明」。

不過,揚升法律專利事務所就發文駁斥,強調這樣的說法「完全錯誤」。該所指出,在臺灣法律制度下,交保的保證金與判決後的罰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直接扣抵。保證金屬於程序保障措施,目的在確保被告到庭,案件結束後原則上會退還;罰金則是刑法上的刑罰種類,必須依判決另行繳納。

該所也舉例說明,如果被告被判處罰金,「保證金仍會退還,罰金則必須另繳,兩者在程序上是分開處理的」。因此,法官要求高額保證金,可能考量的是確保到庭、案件重大性等因素,但絕不會是爲了方便日後執行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