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酒測、辱罵主管遭資遣 清潔隊員告贏鄉公所!須復職並補薪

林姓清潔隊員不滿因酒駕拒測、持刀攻擊同事遭資遣,一狀告上法院獲勝訴,法官判萬巒鄉公所要支薪至他復職前。(資料照/示意圖,非當事人)

屏東縣萬巒鄉公所以拒絕酒測遭吊銷大貨車駕照、多次遲到擅離職守、爆粗口辱罵主管、持刀械作勢攻擊同事爲由,資遣林姓清潔隊員,但林男認爲公所片面通知他終止勞動契約且未支薪有違勞基法,一狀告上法院,案經審結後,法官認公所無法舉證林男無法勝任工作,因此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判公所從今年1月9日起至林男復職之前,要按月支薪3萬5750元給林男,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前年9月1日,林男受僱於萬巒鄉公所擔任清潔隊員,每月薪資3萬5750元,但去年9月9日,林男卻接獲公所通知稱,因他不能勝任工作,所以從當月11日起終止雙方勞動契約,收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林男自認任職期間表現優異,無法接受資遣,一狀告上法院。

林男指出,公所片面通知他終止勞動契約的動作,有違反勞基法的嫌疑,因公所未具體說明他無法勝任工作的理由,他也沒有在公所輔導他或重新安排他的工作內容後、又發生不適任的事情,加上公所未支薪,這樣的資遣是不合理的。

對此,公所則列舉林男的各種不是,公所稱,林男在錄取後原本是要擔任垃圾車駕駛,但因林男在外拒絕酒測遭吊銷大貨車駕駛執照,所以才改派爲清潔隊隨車人員,而林男任職期間,不僅多次遲到缺勤、擅離職守,還時常因工作分配爆粗口辱罵主管,甚至持刀械作勢攻擊同事,種種行爲足認林男的不適任,此外,公所有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及資遣費給林男。

然而,公所提出的事證雖確實發生過,但法官仍認爲公所無法舉證林男不適任,以拒絕酒測來看,法官發現,公所在知情後並未積極主張林男因犯錯而汰除他,反而將他轉爲隨車人員,足見吊銷駕照不是無法勝任工作的理由。

此外,林男雖有多次遲到的紀錄,但法官也發現,考績會議審查時,考績委員並未將該事列爲懲戒事由,所以也不能將遲到視爲不適任的理由。再者,還有公所同仁表示,林男除身上偶有酒味、還有2次酒測超標,以及情緒控管偶有不當外,並無不稱職之處,且與他發生衝突的同事也稱希望他回任原職。

爲此,法官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依林男請求判公所從今年1月9日起至他復職之前,要按月支薪3萬5750元給林,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