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繁懲處解僱清潔隊員 監院糾正彰化花壇鄉公所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監察院表示,彰化縣花壇鄉公所對其清潔隊員連續密集懲處並3度懲戒解僱,未符比例原則及程序正當性,影響屬員勞動權益,監察院提案糾正並促其檢討改進。

監委王幼玲、王美玉20日表示,本案C員於93年起擔任彰化縣花壇鄉公所(下稱花壇鄉公所)清潔隊資源回收車駕駛,但自108年花壇鄉公所顧姓鄉長上任迄今,該公所已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對C員實施3次懲戒解僱,解僱事由分別爲108年侮辱長官、112年及113年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但是前2次法院均判決兩造僱傭關係存在;C員首次復職後,未被恢復原職並遭改派至文書工作,屬不當調動。

監委指出,該公所連續密集懲處C員,並於一年內計28個懲處,含9次大過處分;亦曾在一個月內發出10個懲處,其中含5次解僱處分,頻繁發動懲戒解僱,其用意顯然非使屬員透過懲處制度自省改正,管理措施顯屬不當。

「花壇鄉公所疑不當懲處及職場霸凌」案,經王監委調查後,114年2月19日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本案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指出花壇鄉公所恣意懲戒解僱,侵害所內清潔隊員勞動權益,並不當調動,糾正花壇鄉公所並促其檢討改進。

監委指出,懲戒解僱需要遵循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符合管理的目的,且具最後手段性原則,並應於事發後30日爲之。另懲戒解僱之程序正當性包含不得對勞工一次違反規律之行爲,做兩次以上之處罰,而花壇鄉公所完全違反懲戒解僱的規定。

監委強調,C員歷次職場霸凌申訴,花壇鄉公所都判定不成立,但鄉公所職場霸凌審議小組都是公所內部成員,沒有外部委員,專業性及公平性不足,須由花壇鄉公所會同彰化勞工處,重新檢視工作規則並積極調查,維護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