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違法搜索「賠6萬和解」失業男竟討30萬薪資損失 法官狠打臉

▲臺北大安警分局2名員警到臺中違法搜索,刑事判拘,民事又被求償30萬。(圖/記者黃彥傑攝)

記者許權毅/臺中報導

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鄭姓與張姓員警,2023年時持搜索票到臺中市西屯區搜索,但發現嫌犯賴男已經搬到西區,2人便宜行事前往搜索,被依非法搜索罪判拘役30日。賴男自稱因此罹患焦慮症等,再向2名警員求償30萬,法院判賠5萬,但考量先前刑事庭時,鄭張2員已經給付6萬,因此判決賴男敗訴,兩警免賠。

檢方起訴鄭員與張員是爲了追查賴姓男子涉嫌詐欺案件,於2023年10月4日持臺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西屯區執行,結果2人發現,賴男實際住處是西區某處,卻爲了便宜行事,仍拿着搜索票前往,並要求賴男配合。

賴男事後發現遭違法搜索,手機也因此遭扣押,提出告訴,檢方調查時,鄭、張2員均坦承犯行,檢察官考量兩人於執行中便宜行事才犯案,惡性不大,依非法搜索罪嫌起訴,請法院適當量刑。

臺中地院先前審酌,2人均無前科,於開庭時拿了6萬元給賴男,賴男也同意2名警員緩刑,法官因此判處2人各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但賴男仍另提民事求償,並聲稱因爲此事導致罹患焦慮症,無法工作,要求兩警應賠償7個月工作損失共18萬4800元、醫療費用3150元、違法搶奪隻手機2萬5590元、精神慰撫金9萬3000元,合計30萬6540元。

鄭、張2名員警說,是因爲民衆報案詐欺案件調查,以公務身份執行,並非私人關係與賴男發生訴訟。其實當天也是賴男同意搜索,併爲強迫,所謂焦慮症應該與本案無因果關係,且賴男無業,診斷證明書也沒寫需要休養無法工作,至於手機應跟北檢聲請發還,賴男並無損失。

臺中地院說,鄭、張2名員警確實非法搜索,賴男提出民事求償並無不合。但是,賴男提出的診斷證明書,並無載明造成焦慮原因,難以認定是違法搜索導致,且賴男確實無投保紀錄,沒有工作所得。

精神慰撫金部分,考量賴男遭到違法搜索、查扣手機,所受驚嚇甚鉅,精神遭受相當痛苦,判處賠償5萬元較爲公允。但鄭、張2名員警已經在刑事審判中,賠償6萬元,因此判決2警不用賠償賴男,全案確定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