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土地遭扣押 鼎越再度抗告成功理由曝光

北檢日前聲請京華城土地扣押獲准,圖爲京華廣場施工工地。(中時資料照片)

臺北地檢署指控,前臺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涉嫌配合威京集團給予京華城容積獎勵20%,圖利威京集團111億7023萬6000元,屬於不法利益聲請扣押鼎越開發公司所有的京華城土地,臺北地院更二裁準,鼎越公司不服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將原裁定關於准予扣押第三人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動產部分撤銷,發回北院。

高院認爲,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准許扣押係爭土地,但犯罪利得扣押之前提,須先予判斷有無「犯罪所得」,而刑法所謂「犯罪所得」,系以實際所得者爲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爲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

高院指出本案之不法利益應指容積獎勵20%,並不是土地,則如何認係爭土地爲犯罪所得而爲得沒收之物得扣押?縱認係爲保全追徵而扣押鼎越公司所有之係爭土地,然原裁定扣押係爭土地全部,是否有違比例原則?

又鼎越公司依約須完成「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之要求後才能取得容積獎勵,但鼎越公司是否已依約完成要求而取得容積獎勵20%?如未取得,是否仍得准許爲扣押?

再鼎越公司已向北市政府表示願先暫緩20%獎勵容積部分之工程,儘速辦理變更設計,則係爭大樓容積獎勵是否仍能存在?以上原裁定未爲妥適說明,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爲有理由,故將原裁定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