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111億土地是犯罪所得?鼎越三度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扣押裁定

檢方偵辦京華城案,認爲柯文哲等人涉違法圖利京華城案容積獎勵20%,而鼎越開發公司所有京華城現址土地是犯罪所得,聲請扣押獲准,但針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不動產部分,鼎越公司三度抗告成功,臺灣高等法院今撤銷裁定,發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

高院指出,扣押犯罪所得的前提是必須先判斷有無「犯罪所得」,而刑法所謂的犯罪所得,是以實際所得者爲限,若是沒有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就無從諭知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

高院認爲,本案的不法利益應指容積獎勵20%,並不是京華城土地,如何認定土地是犯罪所得而得以扣押?縱使認定爲了保全追徵而扣押土地,但北院裁定扣押「全部土地」是否有違反比例原則?

高院指出,鼎越公司依約須完成「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要求後才能取得容積獎勵,但鼎越公司是否已依約完成要求而取得容積獎勵20%?如未取得,是否仍得准許扣押?

高院表示,鼎越公司已向臺北市政府表示願先暫緩20%獎勵容積部分工程,儘速辦理變更設計,則大樓容積獎勵是否仍能存在?北院裁定均沒有妥適說明,因此認定鼎越公司提抗告有理由,三度撤銷發回更裁。

本件源於臺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檢察官執行偵查中扣押程序,爲保全犯罪所得後續追繳事宜,先前向法院聲請扣押京華城現址、即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的土地獲法院裁準。檢察官估算,扣押土地的利益是111億7023萬6000元。

檢方聲請扣押京華城土地獲准,鼎越公司三度抗告成功,臺灣高等法院撤銷裁定發回更裁。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