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京華城土地被扣!鼎越3度抗告成功 發回北院更裁

▲京華城改建案現址工地。(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劉人豪/臺北報導

臺北地檢署偵辦臺北市前市長柯文哲所涉京華城容積率圖利案,估算京華城可獲不法利益逾臺幣111億元,據此向臺北地院聲請扣押京華城改建案現址土地獲准,投資改建案的威京集團子公司鼎越開發不服臺北地院地方法院更二字扣押裁定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今(24)日再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位於北市松山區,由威京集團興建開發,2001年開幕成爲當時世界最大的球體建築,但營運不佳,2018年委託戴德樑行公開標售原址土地,3度流標後,2019年由鼎越開發以372億元取得土地永久所有權,舊京華城隨即熄燈拆除、重新開發,改建過程傳出容積獎勵適法爭議。

監察院調查認爲臺北市府都市發展局與都委會,在法規外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項目,額外給予京華城20%容積獎勵,審議及覈定過程有重大違失,2024年1月決議糾正,時任臺北市長的臺灣民衆黨主席柯文哲,因此被控涉嫌圖利財團。

北檢2024年8月起發動搜索約談,認爲柯文哲、彭振聲與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等被告,共同涉犯圖利等罪嫌,3人至今在押,檢方估算京華城案違法給予的20%容積獎勵,價值高達臺幣111億7023萬元6000元,屬應予沒收的犯罪所得。

高院先前發回更裁理由指出,檢方雖認爲柯文哲與時任臺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涉嫌圖利京華城公司、違法覈准容積率獎勵20%,但鼎越公司主張具有獨立法人格,與京華城公司互不隸屬。另據《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規定,爲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但北院裁準扣押的理由,沒敘明本件扣押聲請有何「必要性」、爲何認定鼎越開發是取得犯罪所得的第三人,應由北院更裁併妥適說明。

而北院再度裁定扣押,高院認爲犯罪利得扣押前提,須先予判斷有無「犯罪所得」,而刑法所謂「犯罪所得」。本案不法利益應指容積獎勵 20%,並不是係爭土地,原裁定扣押係爭土地全部,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又鼎越公司依約須完成「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之要求後才能取得容積獎勵,但鼎越公司是否已依約完成要求而取得容積獎勵20%?如未取得,是否仍得准許爲扣押?再鼎越公司已向臺北市政府表示願先暫緩 20%獎勵容積部分之工程,儘速辦理變更設計,則係爭大樓容積獎勵是否仍能存在?以上原裁定未爲妥適說明。綜上,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爲有理由,故將原裁定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