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土地要不要扣押 鼎越與檢方各有主張

京華廣場施工工地。(中時資料照片)

臺北地檢署指控,臺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涉嫌配合威京集團給予京華城容積獎勵20%,圖利威京集團111億7023萬6000元,屬於不法利益聲請扣押鼎越開發公司所有的京華城土地,臺北地院3次裁準,鼎越公司3次抗告成功,北院受命法官許芳瑜開庭審理;律師說,鼎越4月9日已向北市都市發展局遞件申請變更設計,主動將容積率從840%降爲728%,減少1萬8463平方公尺樓地板,大樓也從19樓減爲17樓,北市府對外表示預估要3個月時間審查申請案,如果通過變更,檢方所主張的「犯罪利得」就未實現,沒有扣押問題。

檢方主張,京華城20%違法容積獎勵如果不扣押,將逐步使違法取得的容積實體化,實現不法利得,有必要保全犯罪利得,以利日後刑事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先前高院撤銷發回理由認爲,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准許扣押係爭土地,但犯罪利得扣押之前提,須先予判斷有無「犯罪所得」,而刑法所謂「犯罪所得」,系以實際所得者爲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爲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

高院指出本案之不法利益應指容積獎勵20%,並不是土地,則如何認係爭土地爲犯罪所得而爲得沒收之物得扣押?縱認係爲保全追徵而扣押鼎越公司所有之係爭土地,然原裁定扣押係爭土地全部,是否有違比例原則?

又鼎越公司依約須完成「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之要求後才能取得容積獎勵,但鼎越公司是否已依約完成要求而取得容積獎勵20%?如未取得,是否仍得准許爲扣押?

再鼎越公司已向北市政府表示願先暫緩20%獎勵容積部分之工程,儘速辦理變更設計,則係爭大樓容積獎勵是否仍能存在?以上原裁定未爲妥適說明,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爲有理由,故將原裁定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