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小貸公司及其合作機構不得有六種不當催收行爲
1月17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佈消息,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行業穩健經營、規範發展,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在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制定發佈《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的出臺有助於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制度,引導行業提高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水平,夯實可持續發展基礎。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聯動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做好《辦法》實施工作,進一步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提升服務質效,發揮自身優勢,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等羣體的融資需求。
對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
《辦法》共7章、60條,包括總則、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非正常經營企業退出、監督管理、附則等。一是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爲。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範圍及貸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優化單戶貸款餘額上限標準,突出小額、分散的業務定位;嚴禁出租出借牌照等違規“通道”業務;規範外部融資,嚴格“1+4”融資槓桿倍數指標,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條件。二是強化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細化關聯交易管理要求,明確不良貸款劃分標準,並對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放貸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所有貸款發放和本息回收必須通過放貸專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報備放貸專戶,並按要求定期提供放貸專戶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放貸專戶資金流水明細。規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系統,應滿足全流程線上操作、風險防控體系健全、符合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條件。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對合作機構落實名單制等管理。三是細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對小額貸款公司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營銷宣傳、客戶信息採集使用等作出規範,並強化對違規和不正當經營行爲的負面清單監管。四是進一步明確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責,加強中央與地方的監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共同引導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網絡小貸公司對單戶消費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二十萬元
《辦法》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和借款人違反約定使用貸款的違約責任,並按照合同約定檢查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且不得用於金融資產投資、股本權益性投資、向股東分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政策禁止的其他用途。
《辦法》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十,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十五。
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萬元。
計算貸款年化利率要納入所有利息、費用
《辦法》要求,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將其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利息、費用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爲貸款年化利率,在借款合同中載明,且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如存在合作機構收取助貸信息服務、擔保增信等費用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借款人如實、完整告知。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金額,足額向借款人支付貸款本金,不得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合理確定服務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的貸款年化利率水平,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提升普惠金融服務效能。
嚴格規範催收行爲
對於公衆投訴較多的催收問題,《辦法》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催收管理制度,強化合作催收機構管理,嚴格規範催收行爲。
《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機構不得有以下六種催收行爲:(一)冒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名義實施催收;(二)採取暴力、威脅、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誤導、欺騙等手段實施催收;(三)非法佔有、處置借款人的財產;(四)散佈借款人及保證人的隱私,違反有關規定公開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聯繫人等相關信息;(五)向負有履行債務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催收;
(六)其他以非法或不正當手段催收貸款的行爲。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委託有違法違規催收記錄的機構進行貸款催收。小額貸款公司發現其委託的機構存在前款規定行爲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程婕
編輯/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