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調整港澳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有關規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金融監管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024年10月,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了《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其中對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境內保險公司資質要求作出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不再執行“最近一年末總資產不低於二十億美元”的規定。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5年2月26日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