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發文!推動深化人身保險行業個人營銷體制改革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關於推動深化人身保險行業個人營銷體制改革的通知
各金融監管局,保險業協會,各人身保險公司: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推動人身保險行業建立管理體系科學、利益分配公平、激勵機制有效的營銷體制,培養篤守誠信理念、築牢合規意識、明悉客戶需求、具備專業知識、提供優質服務的高素質保險銷售人才隊伍,促進人身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保險銷售人員包括代理制保險銷售顧問和員工制保險銷售顧問等。代理制保險銷售顧問,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員工制保險銷售顧問,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專門從事保險銷售的員工。
二、壓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保險公司應當切實承擔保險銷售人員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董事會承擔個人營銷體制發展戰略、經營策略及其重大規劃制定的最終決策責任;總公司管理層承擔個人營銷體制的機制構建、決策執行、風險管理的主要責任;各級分支機構和管理人員根據總公司授權承擔保險銷售人員的日常管理責任。保險公司對其委託的保險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爲管理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提升保險銷售人員專業化水平。保險公司應當持續強化保險銷售人員全流程管理,健全完善保險銷售人員招募選任、崗位培訓、銷售授權、行爲管控、考覈評價、激勵約束、檔案管理等制度體系,增強保險銷售人員的合規意識、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提升客戶滿意度。依法依規做好保險銷售人員誠信信息登記及管理工作,確保程序規範嚴謹、內容真實準確,不得隱瞞、僞造誠信記錄。
四、引導保險銷售人員職業化發展。保險公司應當優化代理制保險銷售顧問的管理機制,逐步構建支持保險銷售顧問長期服務的組織架構、晉升體系和佣金薪酬激勵制度。對於隸屬於營銷團隊或參與營銷團隊管理髮展的保險銷售顧問,應當精簡優化銷售隊伍層級,科學合理發放佣金激勵,根據承擔的營銷、團隊管理等不同職能實施相應激勵政策,推動銷售利益向直接保險銷售顧問傾斜。對於自主開展保險銷售活動的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應當建立長期可持續的佣金薪酬激勵制度,加強成本和風險管控,杜絕層級利益。
五、支持公司員工依法自願轉換爲保險銷售人員。在依法合規、公平自願的前提下,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與保險公司協商探索轉換爲員工制或代理制保險銷售顧問。公司員工取得相應銷售資質並納入保險銷售顧問管理後,可以根據保險公司授權及銷售能力分級情況銷售相應保險產品。保險公司要建立健全保險銷售顧問轉換管理制度,防範潛在利益衝突和道德風險,確保轉換前後人員行爲合規、風險管理有效、內部運轉平穩。
六、深化執行“報行合一”。保險公司應當結合產品類型、銷售難易和複雜程度、業務發展方向等,審慎、合理、差異化地確定個人代理渠道產品的費用假設。健全完善費用分攤機制,加強總費用與各類費用之間的統籌規劃,明確總費用水平和費用結構。加強費用投放和測算管理,做到各期費用分攤合理、計量準確。強化預算執行考覈剛性約束,加強費用假設回溯分析,實現精算假設費用、預算費用和考覈費用相統一。
七、增強長期服務能力。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既定的佣金政策、費用預算和考覈機制,做好總體佣金的核算。建立與產品設計、費用結構相契合,與業務品質、服務質量相匹配的佣金激勵設計和遞延發放機制。對於繳費期5年(含)至10年的保單,佣金發放時間不得少於3年;對於繳費期10年及以上的保單,佣金發放時間不得少於5年。引導保險銷售人員長期留存,持續爲客戶提供良好服務。對於不同類型保險銷售人員,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平衡合理的佣金激勵分配機制,切實保障保險銷售人員合法權益。
八、強化合規和風險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強化個人營銷制度設計、產品研發、行爲管控、費用管理等環節中的合規管理和風險監測,有效識別異常銷售行爲、銷售套利風險等,及時預警並進行干預,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建立因保險銷售人員違法違規導致經濟損失的佣金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切實防範操作風險。
九、堅持以客戶爲中心。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適當性管理制度,完善相關風險管理、培訓考覈、執業規範、監督問責等機制,打造客戶全生命週期服務體系,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更好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保險保障和財富管理需求。充分發揮科技賦能作用,建立團隊管理、合規管理和專業提升等信息化平臺,提升客戶服務數智化水平。加強對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爲管理,不得宣傳僅以保費、佣金等爲衡量標準的榮譽稱號。
十、增強職業認同感和歸屬感。保險公司應當主動加強與地方政府、各地保險行業協會和相關部門的溝通,推動支持保險銷售人員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相關政策參加社會保險、辦理居住證等,有力有效提升保險銷售人員福利保障水平。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推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險銷售人員職業榮譽評價體系。
十一、充分發揮行業組織作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建立人身保險產品分類和保險銷售人員分級標準,組織保險公司穩妥有序做好保險銷售人員分級評價工作。建立健全保險銷售人員誠信信息管理和運用機制,規範保險銷售人員在市場主體間的合理有序流動。
十二、依法嚴格監管。金融監管總局、各金融監管局依法加強法人監管,關注個人營銷體制機制的科學性、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各金融監管局應當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調查檢查,強化保險銷售行爲監管,防範銷售誤導和套利風險。對於違反監管要求的機構和個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追責。區分保險銷售人員個人責任和公司管理責任,統籌做好盡職免責和失職雙罰。
十三、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以及其他開展人身保險產品銷售和提供保險服務的機構和渠道,參照本通知有關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