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發文規範“惠民保”:不得搞低價無序“內卷式”競爭

7月3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佈《關於推動城市商業醫療險高質量發展的通知》(下稱《通知》),規範城市定製型商業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市商業醫療險)業務,推動實現商業可持續發展,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城市商業醫療險,也就是老百姓熟悉的“惠民保”業務。

《通知》提出,各保險公司要強化產品管理,規範精準定價,加強風險管理,提升服務能力。與此同時,還要維護市場秩序,共建良好生態。

具體而言,保險公司應當圍繞目標客戶需求,合理擬定城市商業醫療險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等重要條款內容。要根據充分可靠的疾病發生率、賠付率、費用率等歷史數據,科學釐定保險費率,並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詳細列示。要遵循風險對價原則,實現差異化定價,原則上應當基於不同羣體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等因素進行相應的責任分級或費率分組,不斷提升產品和服務的公平性和適配性。

對於首次納入保險合同的責任,應當基於歷史經驗數據和醫療、醫保、醫藥等相關方提供的基礎數據,科學準確定價。

各保險公司還要定期開展城市商業醫療險損益覈算和精算回溯,根據保單年度實際賠付情況與保障方案預計賠付的偏差,合理調整保險責任和保險費率,推動定價更精準、項目可持續。

在風險管理上,保險公司應當加強產品銷售適當性管理,向社會公衆全面準確解讀產品的功能與作用。要會同銷售渠道落實免責條款說明義務,防止誇大保險責任、隱瞞免責事項等銷售誤導行爲,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知》指出,各保險總公司要加強對分支機構在不同地域開展城市商業醫療險的統籌管理,確保產品開發、銷售和理賠等環節符合公司內控管理要求。保險公司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原則開展城市商業醫療險業務,持續提升產品和服務的多樣化水平,不得搞低價無序“內卷式”競爭,不得進行壟斷性、排他性銷售。

此外,不得違背商業保險經營原則,預先設定賠付率或設置基金池,不得對已簽訂的保險合同賠付條件進行當年調整。

對於採用共保方式開展業務的,《通知》要求,應當自願聯合,不得排除或者限制競爭,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准入和退出條件。共保體應當建立清晰的集體決策和議事規則,完善數據共享機制,主承保公司應當向其他承保公司共享相關承保及理賠明細數據。

《通知》還要求,各金融監管局要強化屬地指導和監管責任,加強城市商業醫療險可行性論證和風險評估,條件成熟的地區可探索推進並健全完善相關機制,條件不成熟的地區不宜盲目跟風冒進。同時,推動相關參與方準確把握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區別,避免模糊或混淆二者的關係,促進全社會形成合理保障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