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男販售並把風跨海運安毒 一審判8年2月
董姓男子因販售甲基安非他命,以及在機場替同夥從臺灣運輸甲基安非他命至金門行爲把風,金門地方法院依運輸、販賣二級毒品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此案可上訴。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12日判決書,董男同夥將共232.36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2包,以膠帶黏貼在腋下及左右腳等部位再以衣物覆蓋、遮掩或放置在隨身包包內,1月11日自臺北搭機運輸毒品至金門;2人約定,董男負責在金門機場內把風,並伺機開車搭載2人離開;但因董男同夥抵達金門後便遭員警逮捕,2人未見面,董男即自行駕車離開。
判決表示,董男之後在3、4月另有3次以新臺幣2000元及3000元不等價錢,販賣約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給他人行爲;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判決指出,董男雖未參與自臺灣運輸毒品至金門行爲,但他把風等行爲能協助同夥逃避檢查,增加運送成功機會,認爲其行爲對實現犯罪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重要性,而董男同夥行爲已該當運輸毒品犯行,董男應論以共同正犯,不因董男是否順利接送同夥離開現場或逃避偵查機關查緝而有所差異。
法官審酌,董男民國97年間有販賣毒品前科紀錄、此案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等情狀,對共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6年、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爲各判5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董男同夥自臺灣運輸第二級毒品至金門行爲,金門地院則在6月間已依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決有期徒刑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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