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股份收到重慶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觀點網訊:5月1日,金科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科股份”)發佈公告稱,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重慶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公告顯示,金科股份及相關責任人於近日分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簡稱“重慶證監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2021年,你公司因減值測算引用數據有誤、預計售價不合理等,造成部分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充分。上述問題導致公司2021年度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不準確。你公司在編制披露2022年度財務報告時,重新對相關存貨進行了減值測試並計提跌價準備。你公司未能在2021年年度財務報告中準確披露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情況的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披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按照《信披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並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全面梳理內部控制、財務會計覈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提高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你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包括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內部問責及長效機制的建立等內容,並由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簽名確認,加蓋你公司公章。
此外,金科股份董事長周達、總裁楊程鈞、財務負責人宋柯 未按照《信披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上述問題 負有主要責任。證監局要求周達、楊程鈞、宋柯於2025年5月12日上午9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重慶證監局(重慶市渝中區五一路99號廣發銀行大廈37樓)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金科股份表示,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後,高度重視決定書中指出的相關問題。公司將嚴格按照重慶證監局相關要求,全面梳理內部控制、財務會計覈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提高規範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相關責任人亦將認真吸取教訓,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積極提升履職能力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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