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籲增加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建構完整保險防護網

▲金管會。(圖/資料照)

記者巫彩蓮/臺北報導

目前汽車依規定應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系針對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保障範圍不包括超過給付標準之體傷責任,以及交通事故所致第三人車輛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金管會提醒,民衆駕車上路除應注意行車安全外,建議民衆可視需求增加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移轉交通事故所致賠償責任風險,保障自身權益。

汽車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主要針對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提供最高每人傷害醫療費用20萬元及死亡,或失能給付200萬元之基本保險保障,並不包含超過上述給付標準之體傷責任,以及交通事故所致第三人車輛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

因此,爲獲得更充分之保險保障,金管會提醒民衆可評估增加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當被保險人因駕駛汽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請求賠償時,保險公司將於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人進行理賠。

此外,針對交通事故可能發生之鉅額賠償責任,例如:不慎與高價車輛發生碰撞等情形,保險公司亦有銷售超額責任保險商品供民衆投保,就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額部分,由保險公司於責任限額內對被保險人予以理賠,以獲得更完善之保險保障。

金管會提醒民衆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應注意,有部分賠償責任,屬保險公司不保事項,例如:因無照駕駛、吸毒、受酒類影響等情形駕駛被保險車輛;被保險汽車因出租予他人或做爲報酬載運乘客或貨物等類似行爲;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人傷害或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致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