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談新新並 清償能力是關鍵

此外,金管會強調,銀行與保險公司的RBC基礎不同,新一代清償能力較RBC嚴格許多,兩者不宜混爲一談。

金管會保險局蔡火炎指出,之前對一般投資公司申請要收購人壽保險公司,有采附條件覈准的作法,要求要提供保管資產,因爲屬於非金管會高度監理的一般投資者收購案,爲確保投資者未來具備對保險公司長期增資的財力和承諾,會要求投資者要提供保管資產,跟新新併案件情況不同。

其次,新新並是所有金控公司合併案裡面,包含收購範圍包含壽險子公司的金控首例,並非投資或純收購保險公司,與過往金控公司收購保險公司案例不同,也與非金管會高度監理的投資公司收購保險公司的個案截然不同,但爲求慎重,仍就新新併案涉及到壽險子公司,秉持過往審查標準。

蔡火炎說明,依照保險法第139條之一及其授權訂定的管理辦法規定的五大原則來進行審覈,也要求出具具體的承諾書,且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3、56條規定,金控公司依法負有維持子公司財務健全與爲子公司籌募資本的法定義務,有法律依據確保增資承諾,此合併案仍遵照金管會過往標準,有要求出具具體承諾書來承諾清償能力和負擔增資的義務,審查標準與過去不同之說法,並非事實。

再者,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比RBC嚴格很多,不能這樣比較。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是參考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於去年12月5日發佈的ICS版本,納入其修正估計保險負債現值之方法論、利率風險、非違約利差風險及風險資本抵減稅賦之計算公式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