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防搶親戲碼 金控併購金融業 門檻拉高
金管會拍板《金控投資管理辦法》,針對金控間整並或併購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業,大幅拉高公開收購門檻。聯合報系資料照
金管會拍板《金控投資管理辦法》,針對金控間整並或併購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業,大幅拉高公開收購門檻:首次投資持股門檻由10%升至25%、限採全現金出價,並給金控一年內可暫不受雙重槓桿比125%限制的緩衝期,新制預定11月底前上路。
此舉被視爲重整金控併購遊戲規則,起因於去年中信金與臺新金搶親新光金案爭議,市場批評併購法規模糊、程序不明,促使金管會展開全面檢討。
金控公開收購新制
這次修法主要針對《金控法》第36條中「公開收購」方式的投資條件,從實務操作出發,補足併購法規不明與監理落差。
修正重點之一,是刪除「被併購方董事會不反對決議」的條件,改爲併購方僅需向金管會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的財務與資金籌措計劃。產學界認爲,該條款在實務上執行困難,恐與董事忠實義務衝突,金管會也順應調整。
至於「25%全現金」規定,金管會維持原案不變。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表示,25%是依《金控法》控制性持股定義設計,實務上較爲客觀明確;全現金收購則可避免股價波動擾亂市場、確保股東權益。但市場認爲,此舉對被併購方的小股東來說,可能少了選擇取得併購方股票的機會。
依金管會公告的「金控投資管理辦法」,有七大重點,一、金控首次投資公發公司,應以現金爲對價;二、首次投資金融機構持股比需逾25%;三、首次投資金融機構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的財務及資金籌措計劃。
四、因現金收購產生舉債需求,金管會提供雙重槓桿比率一年調整時間;五、引入審計委員會與獨立專家意見。六、經金管會駁回後,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七、公開收購條件在投資案未經金管會許可前,禁止對外公告,避免影響市場波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