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富技術(300128.SZ)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智通財經APP訊,錦富技術(300128.SZ)發佈公告,公司於2024年8月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102024019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2025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編號:蘇證監罰字[2025]6號),相關情況如下:

2021年,錦富技術及其子公司上海摯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與供應商廈門市中智信聯實業有限公司、客戶廈門炬煜實業有限公司開展金屬品貿易業務。錦富技術及其子公司在該業務中只履行墊資義務並收取固定利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相關所得不應計入營業收入。錦富技術未正確覈算上述業務,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分別虛增營業收入5,293.88萬元、11,132.06萬元和17,234.83萬元,佔公司當期報告記載的營業收入的比例分別爲20.02%、21.14%和20.74%,導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2年3月19日,公司披露《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對相關財務數據進行了更正。以上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情況說明、相關合同、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錦富技術披露的《2021年第一季度報告》《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錦富技術董事長顧清同意公司開展金屬品貿易業務,未充分關注業務實質,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確覈算該業務;時任財務總監鄧浩同意公司開展金屬品貿易業務並負責會計處理,未能審慎判斷業務實質,採用錯誤的會計處理方法覈算該業務;時任總經理方永剛同意公司開展金屬品貿易業務,未充分關注業務實質,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正確覈算該業務,上述三人是錦富技術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兼審計委員會委員ZHANG WEI參與金屬品貿易業務審批並負責審覈公司財務信息,未審慎關注該業務會計處理準確性,是錦富技術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決定: 一、對蘇州錦富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四百萬元罰款; 二、對顧清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二十萬元罰款; 三、對鄧浩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萬元罰款; 四、對方永剛給予警告,並處以八十萬元罰款; 五、對ZHANG WEI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