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弊丟飯碗…吹哨者人生一場空 嘆正義何在

揭弊者戴立紳(左三)自首涉貪協助長官報假帳,獲判免刑但遭免職,在民間司改會協助下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本報資料照片

「我要自首並舉報同事貪污」。二○一二年底,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技士戴立紳,自首協助長官報假帳並舉發同僚涉案。不料檢舉行爲曝光,換來同事霸凌,最後因「免刑」判決丟了公務員飯碗。他納悶,揭弊者不是該受保護嗎?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推動十二年,去年底由國民黨及民衆黨立委聯手通過、今年七月廿二日實施,除規定不得對揭弊者有懲罰行爲、泄漏揭弊者身分要受刑罰外,其中「揭弊者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貪污有罪判決確定不得任爲公務人員』規定」被稱爲「戴立紳條款」。不過,新法不溯及既往,「戴立紳條款不適用於戴立紳」。

揭公款挪用 廉政署質疑報復

「緩刑期滿可回任公務員,免刑卻不行,不是很奇怪?」戴立紳忍着怒火回憶這些年「戰貪官、抗霸凌、爭權益」的艱辛路。

戴立紳二○○五年考上公職,奉派現已改名爲「新竹縣動物保護防疫所」的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服務。

二○一二年底,在配合縣府政風處調查鎮公所一宗公款購雞肉案時,驚覺防治所挪用業務費作爲送往迎來公積金恐涉貪污,「心中有股聲音告訴我這樣不行,不舉發可能會持續觸法」,決定向政風處自首並揭發。

他被帶往廉政署偵詢,不料竟先被質疑是否「報復」。戴立紳回憶,當時被嚇到幾乎尿褲子,每個人都把他當犯人對待,一直問是不是誣陷長官?直到他出示證據才化解對方疑慮,在半年後搜索防治所。

免刑算有罪 免職禁止再任用

檢方指控,防治所二○○七至二○一一年間,多次利用辦理「違法屠宰行爲聯合查緝」、「家畜防疫—口蹄疫撲滅」、「推動草食動物疾病防治」等計劃,找人頭虛報從事搬運、技術、檢驗臨時工作並申領經費,人頭支領詐領款二成充作所得稅補貼,其餘八成納爲單位送往迎來或聚餐公積金。另以電腦設備維護費購買數位相機、衛星導航系統、智慧型手機及筆電,再要求商家開立不實發票作帳,有部分器材被挪爲私用。

當年,防治所下設五個課,彭姓所長及三名課長等十一人被訴「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

除了彭姓所長因部分犯行判決定讞而入監執行,被判一至二年徒刑的八人獲宣告緩刑,不懼壓力勇於檢舉的戴立紳及一名供出共犯符合證人保護法規定的獸醫師獲判「免除其刑」。

釋憲不受理 保護不溯及既往

二○一五年底一審判決,戴立紳沒上訴而定讞,他原以爲雨過天晴,但「免刑還是有罪」,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予以免職。「那是二○一六年初,當天我休假,接到免職通知電話時,我愣住了」。

戴立紳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被駁回,提行政訴訟主張受免刑判決尚不構成公務員欠格條件,且揭弊者免刑不得任公職、緩刑卻仍能任公職的規定有違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但行政法院認爲免刑仍是有罪。他再求助民間司改會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兩度裁定不受理。

「判緩刑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撤職、停止任用的同事,停用期滿後申請復職獲准,也有人已辦理退休,每月領退休俸,爲什麼免除其刑的我卻被永不錄用?」戴立紳納悶,政風單位不是說吹哨者絕對沒事?

戴立紳條款 戴立紳竟不適用

戴立紳的奇特遭遇,讓躺了多年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再度被端上臺面、送進立法院審議,條文中明定「揭弊者經法院判決免除其刑確定後可申請再任公職」被稱爲「戴立紳條款」。但因施行細則敘明「本法公佈施行前揭弊行爲依施行前原適用規定辦理」,也就是沒有溯及既往,「戴立紳條款不適用於戴立紳」。

「我被打個半死,好不容易救活了,現在卻要繼續打、繼續霸凌。」戴立紳說,他揭弊後被同事視爲「抓耙子」,忍了三年被同事孤立霸凌的職場生活,透過行政、司法救濟積極爭取權益,最後卻是一場空。許多人稱他「揭弊英雄」,但人生若能重來,他或許不會再雞婆吹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