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響╱揭弊者戴立紳丟飯碗嘆正義何在?司改會今再接求助

揭弊者戴立紳(左)、律師邱顯智、司改會主任呂政諺(右)接受本報專訪。記者葉信菉/攝影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今年七月上路,但催生此法的揭弊者、新竹縣前家畜疾病防治所技士戴立紳,因該法未溯及既往,導致公務員資格被免職,仍然不得復職,遭外界質疑「戴立紳條款竟不能保護戴立紳」,本報專題報導後,引發廣大回響。

據瞭解,本報報導之後,民間司改會今天再接到自稱公務員的電話,表示他之前揭弊後被職場霸凌,求助無門的困境。司改會政策部主任呂政諺律師說,過去的揭弊者只能自認倒楣,「看看戴立紳揭弊後的下場,誰敢再揭弊?」

長期協助戴立紳司法救濟的呂政諺說,就未來的「揭弊者保護制度」,首先機關要講清楚過去的揭弊案件,不論是已完結或司法程序仍進行中,保護程度上有沒有該檢討的?因潛在的揭弊者其實都在看,如果這問題沒被釐清,戴立紳揭弊後的下場怎會有人敢揭弊?

呂說,法務部的做法就是訂一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6條來一筆勾銷,完全不適用新法或依其精神調整。過去的揭弊者就只能在沒有新法保障的情況下自求多福;廉政署說這是要「維持法律安定性」,白話說就是「維持過去不保護揭弊者的情形」。尤其戴立紳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問題,很明確就是舊法有漏洞,所以纔要在新法修補,現在新法過了,但又不給戴立紳用,道理何在?

呂政諺說,其實法律並沒有禁止根據新法的精神,對過去揭弊者採取更有利的解釋或措施,只是行政機關不願意花心力而已。廉政署的迴應也沒有說明戴立紳案的不合理處,只是講官話。另外,先不論過去揭弊者面臨的困境,法務部完全不願意面對問題。在法制作業上,除了動作緩慢外,內容也是不夠完善。

呂政諺認爲,廉政署已有設置給揭弊者的法律諮詢服務,但單次的法律諮詢一定不夠。依本法第8條規定,如果揭弊者揭弊後被任職機關「惡搞」而發生「案外案」,揭弊者可請求的損害賠償包含「爲提出救濟的律師酬金」。然而,針對揭弊案件本身,揭弊者有沒有律師協助?法規也沒有清楚規定,揭弊者現在要揭弊,可能還是要先自掏腰包請律師纔有保障。

另外,呂提到,目前法務部將「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行爲,也列爲可揭發範圍,而性騷擾行爲目前也有處理的流程了。要如何將本法的精神融入性平事件中,也有待法務部研議。本法要能夠發揮影響力,達到讓基層公務員認同的程度,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從現在的準備程度來看,如果有人想要揭弊,真的要好好想想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