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趾也夾密錄器...士檢書記官3年偷拍21女 判3年半定讞
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在偵查大樓盥洗室等處偷拍同事更衣,3年內偷拍至少21名被害人,犯罪次數高達82次,最高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罪,判林3年6月徒刑,另有1年得易科罰金之刑,全案定讞。
法務部將林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去年5月判撤職,並停止任用4年。
已婚的林顥倫爲三等書記官,2013年起任職士檢,2017年2月24日接辦收發室發文業務,2021年3月13日再調贓物庫負責調取與保管贓物;林從事公務期間,2009年至2021年的考績只有3年甲等、嘉獎1次,其餘皆乙等,且被記2次申誡。
全案源於有被害人檢舉林行徑詭異,疑似偷拍,檢方分案由婦幼保護專組偵辦,結果查扣到林的手機、小型攝影機、硬碟、隨身碟、記憶卡,還發現他收存的199張截圖彩色列印紙本。
經逐一勘驗釐清,約談多名被害人後,檢方認定林任職書記官十多年,身爲公職人員卻知法犯法,從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間,涉在「士林地檢署」、「某被害人住處」、「地檢署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分別竊錄偷拍21名被害人,犯行合計82次,行徑惡劣。
林經常參與士檢活動,每週都與同事打羽球,卻在偵查大樓政風室旁的士檢人員專用盥洗室架設小型攝影機,並用物品遮着鏡頭,偷拍女同事運動前後換衣服、沖澡畫面。
士檢指出,林顥倫在同一時間地點,放置2個以上攝影鏡頭,偷拍同名被害人,且有更多下班後,在其他無法辨識的地點,偷拍身分無法特定的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林還把密錄器鏡頭夾在腳趾跟拖鞋間,偷拍女性裙內大腿根部與臀部。檢方痛批,林利用衆多被害人對他的信任,竊錄最私密活動及身體影私部位,嚴重侵害隱私權,惡性重大,依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
林顥倫坦承犯行,一審考量林犯案長達3年,提告的人數達19人(2名被害人撤告),糟蹋女同事、民衆對他的信任,且害她們惶恐難安、傷痛難以抹滅,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罪判刑4年,另處8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林和檢方皆上訴,二審審理期間,林和部分被害人和解,考量量刑因子改變,二審撤銷原判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減爲3年6月徒刑,和解部分改判得易科罰金之刑,因此得易科罰金部分加重爲1年。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