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已婚模範科長是色狼 載女下屬衝摩鐵熊抱摸胸輕判6月

教育部科長載女下屬衝摩鐵熊抱摸胸,輕判6月。(圖:shutterstock/達志)

教育部一名科長開車載女下屬小美到南投高中職開會,但會議後卻以「製作會議記錄」爲遊,開車載她到一家汽車旅館,完成工作後,科長卻說要替她按摩肩頸放鬆,未料卻在後方熊抱摸胸,詢問「之前有沒有做過?」、「想做嗎?」;女下屬當面拒絕卻仍被緊抱,嚇得逃出摩鐵,並向上級主管回報並申訴,法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罪判科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根據判決書,教育部某科長於民國113年4月間,開車載小美前往南投某高工開會,會議結束後,科長以製作會議紀錄爲由,將小美載往起車旅館,假借幫忙她按摩放鬆之名,按摩肩膀、手臂、背部、腰部,接着環抱腰部,嚇得小美大叫,但因畏懼權勢而不敢制止。

但科長竟將她抱起坐在雙腿上,稱:「抱一下」,還撫摸女方右胸詢問:「之前有沒有做過」、「想不想要做」。但小美當場拒絕:「我不要做,我不想做」。但科長仍不放棄,持續緊抱猥褻。事後小美逃離摩鐵,科長還要她上車,因該處位處偏僻,小美人生地不熟,於是只好回科長車上返家。事後小美立刻向主管報告,並向高層申訴性騷擾並提告。

檢方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爲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纔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因此將科長起訴。

法官認定,科長爲了滿足私慾卻漠視他人身體、性自主權,強行猥褻女方,將對女方心理上造成一定傷害,直到審理時才認罪,卻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