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App約見面「先收車錢」男被女神放鳥 她二審翻盤變無罪

▲女網友被控約會詐騙693元車資原判有罪,後上訴逆轉無罪。(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北市黃姓女子與男網友透過交友App認識,雙方相約見面前,要求對方先匯款及支付計程車費,共計693元。男方付款後等不到人、氣得報警。檢方起訴聲請簡易判決,法院依詐欺取財罪,處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黃女不服提上訴,士院合議庭認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黃女與陳姓男子於2023年間透過通訊軟體認識,約定同年10月7日在桃園中壢見面。黃女稱人在臺北、沒錢搭車,要求陳男先付款,對方先匯400元至其銀行帳戶,又以LINE Pay代叫計程車,支付車資293元,總計693元。未料付款後黃女遲遲未現身,陳男懷疑遭騙提告。

檢方認定黃女自始無赴約意圖,藉故要求車資構成詐欺,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提起公訴。簡易庭採信告訴人說法,判黃女拘役10日,得以新臺幣1,000元日易科罰金。

但黃女上訴後,士林地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合議庭認爲黃女當晚確曾出門,但因太晚、擔心獨自外出危險中途取消見面,事後也聯繫對方表示願意退款,但對方已報警並拒絕協商。

雖陳男主張黃女曾承認是「詐騙」,但因手機損壞無法提供通訊紀錄,法院認現有證據僅爲單方說詞,欠缺足以佐證黃女施用詐術的積極證據,未達刑事有罪的證明標準。

法官認爲,黃女行爲頂多構成毀約或民事糾紛,不應逕以刑法論罪。若無詐術、也無惡意佔有行爲,即便未履約,也不該動用刑事手段介入。因此,撤銷原判,改判無罪,判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