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時男子拍性愛影像 分手後秀給朋友看 女子崩潰求償
曾姓男子與前女友交往期間,在住處拍下她的私密和性愛影像,還讓翁姓、李姓男子觀看。被害女子爲此到身心科求診,並向曾男求償50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爲女子就醫費用1萬4900元,曾男應全額賠償,精神慰撫金以16萬元爲適當,判決曾男賠償17萬4900元。全案可上訴。
被害女子提告指出,她與曾姓男子分手後不久,曾男在2022年9月17日晚間以LINE傳訊息給她,表示擔憂她另結新歡,她說沒這回事。同晚11時下班後,她要騎機車離開時,曾男擋住去路,並出示她的私密照,威脅說有她的隱私影像,要給別人看,迫於壓力才上車,後來在住家附近,以到超商買東爲由乘隙逃離。
被害女子說,曾男在住處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先前曾攝錄並儲存她身體隱私部位及兩人親密行爲影像,還未經她同意,播放給翁男、李觀看,侵害她的隱私權。
被害女子指出,這件事令她精神上十分痛苦,曾至精神科就診,蒙受支付醫療費用和承受精神痛苦害,請求曾男賠償50萬元。曾男答辯時說,對前女友的指控內容不再爭執,但她請求的賠償金額過高,他無法負擔。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指出,曾男承認犯行,加上被害人指訴情節和翁男、李男證言,以及曾男犯行已被刑事庭依強制罪判刑3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5月,認定原告主張爲真實,求償依法有據。
法官說,被害女子因受有創傷後壓力疾患,支出醫療費用1萬4900元,曾男應全額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審酌被害女子高職肄業,目前無業,名下有不動產;曾男國中肄業,從事汽車美容工作,每月收入爲3、4萬元,名下有房屋、汽車,慰撫金以16萬元爲適當,判決曾男給付被害女子17萬4900元。
曾姓男子與前女友交往期間,在住處拍下她的私密和性愛影像,還讓翁姓、李姓男子觀看。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判決曾男賠償17萬4900元。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